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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培训先学后付 10月起实施 教练索财物可拒付学费

三秦都市报 2016-09-20 00:00 大字

9月18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先学后付、计时收费模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推行先学后付、计时收费合同示范文本,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将“50%的驾校试点将先培训后付费”列为今年将推进的民生实事之一。

培训后按时段付费

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费用与支付方式”中列明:学驾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理论知识培训费与教材费、建立档案材料费等;每次完成驾驶操作技能培训后,按预约时段学时价格支付培训费用。

在合同附件《机动车驾驶培训费用构成明细表》中,收费项目被分成5大类,分别是相关服务费用(包含教材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理论知识培训费、驾驶模拟培训费、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道路驾驶训练等。其中,后三项收费又细分为普通时段、高峰时段和节假日时段三类,分别标明学时单价。

教练索财物可拒付学费

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学驾人的权利”中列明:学驾人有权要求培训机构按照《大纲》要求及本合同约定,完成培训服务内容和学时;在驾驶操作技能培训过程中,学驾人可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在培训过程中,学驾人若发现培训机构提供的教练车未经检测合格、教练员和管理人员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数据、向学驾人索取、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问题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学驾人发现培训机构未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核定的训练场地或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提供培训服务的,有权要求培训机构予以纠正,并可拒付相应时段的培训费用。

出事故培训机构担责

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列明,培训机构应提前将培训服务相关信息告知学驾人;培训机构应公示教练员的基本信息和培训服务质量排行情况供学驾人选择;培训机构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培训机构应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提供教练车,安排学驾人预约的教练员提供培训服务。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学驾人个人信息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如确因培训机构过错导致学驾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示范文本中还称,学驾人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培训机构承担责任。学驾人支付培训费用,培训机构应向学驾人开具培训发票;学驾人选择购买学车意外保险的,培训机构应及时投保。

据《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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