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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下发意见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

安康日报 2016-09-30 00:00 大字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28日从司法部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意见共24条,主要包括加强社区矫正适用前的衔接配合管理等四部分内容。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对罪犯提请假释的,应当委托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委托机关应当认真审查调查评估意见,作为依法适用或者提请适用社区矫正的参考。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意见要求,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意见规定,社区服刑人员逃避监管、不按规定时间期限报到导致漏管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依法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建议。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视情形依法给予警告等提请收监执行。

意见明确,社区服刑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依法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应当本着就近、便利、安全的原则,送交其居住地所属省份看守所、监狱执行刑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裁定书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决定书应当在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教育场所公示,属于未成年或者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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