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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人手机“偷钱”涉嫌盗窃罪判刑三年

黄山晨刊 2016-09-22 00:00 大字

□  朝亮

晨刊讯 现在大部分人用的都是智能手机,而且常常捆绑了银行卡、开通了支付宝等业务,如果他人借你手机玩,你可一定要担心,谨防被“偷钱”。日前,歙县法院以涉嫌盗窃罪,判处借用他人手机而盗取钱财的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据了解,曹某为了偿还赌博所欠的高利贷,先后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歙县、屯溪区等地,通过借用他人手机,并通过他人手机内的支付宝和财付通(微信)盗走机主银行卡内人民币近80000元。

2015年5月16日中午,曹某到浙江省嘉兴市约网友姚某一起玩时,以玩游戏为由借被害人姚某的手机,趁其不备,将姚某银行卡内的1.2万元通过支付宝转入自己的账户。2015年8月24日凌晨,曹某在歙县徽城镇约朋友朱某聊天,后趁朱某不备偷拿其手机登录支付宝,将朱某支付宝所捆绑的两张银行卡内5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2015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曹某在屯溪区徽商故里酒店309房间内,以借被害人陈某的手机玩游戏为由,趁陈某不注意时下载安装支付宝客户端并绑定银行卡,分别通过支付宝和财付通(微信)转账的方式,盗转陈某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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