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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在合伙企业 中的份额如何分割

大江晚报 2016-09-08 00:00 大字

咨询:徐某(女)与季某(男)在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2月10日登记结婚, 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女儿八岁,儿子一岁半。2010年季某与张某、赵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两人婚后购买两套房屋,家庭存款和股票60万元。今年7月份,双方因季某在外私生活不检点准备离婚,两人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没有争议,约定女儿由季某抚养,儿子由徐某抚养。存款和股票60万元由两人平分。因季某有错在先,季某同意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徐某,但季某的两个合伙人不同意,同时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季某能否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徐某?

解答:季某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合伙人同意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婚姻关系另一方,其他合伙人不接受的,可以将该份额买入变成自己的出资额,不愿意买的,就需要接受离婚另一方加入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本案中,张某、赵某不同意季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徐某,也不愿行使优先受让权,张某、赵某如果同意季某退伙,季某和徐某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按照两人约定,退还的财产全部归徐某所有;如果不同意季某退伙,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徐某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解答人:田小龙  律师

吴寅寅  律师(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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