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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14名传销头目获刑

大江晚报 2016-09-29 00:00 大字

本报讯 陈某某等人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资本运作”为名,组织、领导一个成员高达100余人的传销组织。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陈某某等人均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判刑。

2012年至2014年,陈某某、蒋某及曹某等14人分别先后加入传销组织,并集中在鸠江区鸠兹家苑小区内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打着从事“1040工程”的幌子,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份额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五级三晋制,以发展人员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至2015年9月案发时,该传销组织成立了7个经理室,每一个经理室有20余人从事传销活动。

陈某某、蒋某、曹某等人均属于该传销组织的第四层级的人员。该传销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期间,因为人员众多,曾在鸠兹家苑小区引发广泛关注。为防止被察觉,陈某某、蒋某、曹某等人并不总是在鸠兹家苑小区活动,2015年9月下旬的一日,陈某某、蒋某、曹某等14人辗转至镜湖区望江苑小区开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同时在会场查获了部分传销活动的书证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蒋某、曹某等人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的产品份额获得加入资格,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加入者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的多少组成层级,层级不同返利的额度不同,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均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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