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拐卖22年”不能因时效放弃追诉
1974年出生的福建闽清县人邱巧媚,1993年前后,在外出务工期间被王孟天拐骗,在王家生活期间,王孟天多次强奸她,并强迫她卖淫,导致邱巧媚患上了精神疾病。由于邱巧媚精神疾病不断加重,王孟天经过多次倒卖后,最终将邱巧媚卖给毛玉俤。2015年7月,邱巧媚终于回到娘家。2016年2月,娘家人找到王孟天,并报警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当地警方表示,家属反映情况发生时间都超过了18年,应该是超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期,目前还没有对王孟天等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8月19日《京华时报》)
受害人邱巧媚被拐卖、强奸、倒卖长达22年,当地警方以“超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期”为由,不追究王孟天的刑事责任,甚至“没有对王孟天等人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并非合理合法。
首先,无论依据当时的《刑法》(1979年版)还是现行《刑法》,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都应当被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依据1984年最高法等发布的司法解释,“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邱巧媚因被多次强奸而精神失常,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其次,对于追诉时效,《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王孟天针对邱巧媚的长期强奸犯罪“一直持续到1997年”,从1997到2016年,显然并未超过20年的追诉时限,理应依法追究刑责。
更重要的是,就算当真“超过了法律上的追诉期”,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实际上也并非绝对不可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由此看来,对于同时涉嫌强迫卖淫、拐卖妇女等多项重罪的王孟天,必须依法追诉,严惩不贷。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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