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夜班时帮居民擒贼致伤,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的保安。半年前,我在上夜班时突然听到距离公司不远处的居民楼有人高喊“抓贼”,便迅速跑了过去。发现一名男子正夹着一包东西狂奔,我虽然赤手空拳,但却毫不畏惧地将其拦住。盗贼担心前后被夹击,顿时狗急跳墙,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我捅伤。我为此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共花去10万余元医疗费用。因劫匪虽被判刑但却无力赔偿损失,我只好寻求工伤保险待遇,但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不是在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导致伤害,而是出于“多管闲事”受伤,故不构成工伤,只能找盗贼或被盗者索要赔偿。请问:该说法对吗?读者:郭凤春郭凤春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即你的情形同样构成工伤。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即盗贼的确应当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盗者也应作适当补偿,但这并等于便可以剥夺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只要你的情形构成工伤,便照样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指出:“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六)项甚至规定得更为明确:“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中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则不论是否发生在工作场所、是否由于工作原因,都应按工伤对待。对见义勇为者的救济与保障以工伤赔偿的形式表现出来,也无损于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你面对盗贼见义勇为,属于履行政府公共安全维护职责的协助行为,明显具备了维护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要素。同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中,也明确表示工伤认定应当坚持“倡导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原则”,而见义勇为无疑属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最为核心的精神要素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肯定。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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