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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误缝小肠 老汉状告医院

玉林晚报 2016-08-18 00:00 大字

做了一次外科手术后,患者老常(化名)反复便血,到另一医院检查得知,之前在手术时,医生误将他的肠管与腹壁缝合,导致不得不进行二次手术。术后,老常将前医院告上法院。近日,这起医疗纠纷案一审审结,医院被判赔偿老常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手术误缝小肠,老汉将医院告上法院

两年前,老常的右腹股沟处出现肿块,便到市内A医院就诊。医生检查后诊断老常病情为斜疝,为他做了修补手术。出院后,老常肚子开始出现绞痛、腹泻,家人曾电话主治医生,医生认为是急性肠胃炎,让他买点药吃。

病情没有好转,还接连6天反复出现便血,老常到另一家医院就诊。住院期间,医生巡房时发现他右侧腹股沟区切口有肠液漏出,紧急送往急诊实施剖腹检查。手术中医生发现,老常的小肠与腹壁处有2针缝线,拆除缝线后,有小肠破口约1.5cm,右骼窝约10cm脓肿,里面充满脓液及坏死组织,膀胱受压移位。

医生给老常进行了修复手术,手术顺利,老常从入院到休养康复共41天。出院后,老常着手维权,向卫生局申请对A医院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玉林市医学会(受托)鉴定认为A医院应担责70%。去年5月,老常向玉州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并申请要求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伤残等级鉴定。

今年5月,此案开庭审理,根据原告老常的请求,法院对外委托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这起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认为,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手术操作不当,该过错与老常再次就诊治疗形成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100%;老常的伤残等级达到十级。

鉴定出来,作为被告的A医院向法院提出异议。

A医院认为,昆明医科大学出具的鉴定,参与度为100%属于主观臆断,应当按医疗事故鉴定结果(玉林市医学会出具)确定主要责任,原告老常经治疗已经治愈,不存在功能缺失问题,并对十级伤残有异议,认为该鉴定已超出业务范围,该鉴定没有资质。另外,对方要求的赔偿费用明显过高。

事发时老常已经60岁,不应当再计算误工费。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19年计算,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赔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该项计算不当。另外,老常主张精神赔偿金15000元不应得到支持,伤残十级既非外伤也不影响容貌,不存在精神上的伤害。

赔偿金合计12万余元,被告担责100%

法院查明,原告老常在本案损害发生时已年满61岁,居住于玉州区城西街道某村××号,为城镇户口。法院认为,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参照《2015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损害项目计算标准》,法院将原告各项损失分别计算,依法合计应为120445.39元。

根据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参照昆明医科大出具的鉴定意见,该司法鉴定中心具有云南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本案鉴定在其业务范围内,司法鉴定人员也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客观、真实。被告认为该鉴定人员无资质,鉴定结论存在主观臆断,但未提供足够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原告损失与被告在其诊疗中手术操作不当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结合鉴定机构认定,法院确定被告承担100%民事赔偿责任,并根据损伤程度,确定精神抚恤金为5000元。

原告主张误工损失,因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存在误工损失,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近日,玉州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A医院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125445.39元给原告。(记者欧雅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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