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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坑代表”获刑是堂法治公开课

北部湾晨报 2016-08-22 00:00 大字

去年,原徐州市人大代表、商人李宝俊因在北京的私宅里私挖地下室,导致德内大街道路塌陷,4间民房被埋,日前北京西城法院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卢祖富、施工现场负责人李海轮分别获刑3年半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对于李宝俊五年的刑期,不少人觉得有一些“轻”:私挖地下室造成首都主干道塌陷,影响如此之恶劣,为何最终只获得5年刑期呢?

这是由“重大责任事故罪”这个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此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个罪名像交通肇事罪一样,是一个“过失犯罪”的罪名,所以刑罚并不是特别重,最高的刑期只有7年,而这次李宝俊被判了5年。这个罪名主要惩罚的是在生产、作业中那些违反有关安全规则,野蛮施工、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还值得分析的是,司法机关认定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是583万余元,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其实,因为司法认定的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道路塌陷和毗邻的办公楼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并不能涵盖李宝俊挖坑造成的所有的实际损失,比如,周边受损民房的修建费用,以及居民安置费用(仅此一项,目前街道已经垫资高达270万元)。所以,下一步相关居民还将进一步采取民事诉讼方式继续维权。反过来说,作为肇事方,李宝俊本应该积极主动赔偿相关受害方的损失、争取谅解,从而作为申请法院对自己从轻量刑的依据。而且,李宝俊作为富商,也有经济能力主动赔偿,但是目前李宝俊只向法院交了区区200余万元的赔款。所以,法院也认为,李宝俊到案后始终未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不能轻判。“挖坑代表”李宝俊在皇城根下,违法挖掘地下室,罔顾街道停工通知,继续野蛮施工,终致酿成大祸,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在以身试法,挑战法治。因为李宝俊富商、人大代表的身份,在案件之初,公众也有过一些疑虑。这次的宣判无疑成为了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堂公开课。法律就是法律,财富、“官爵”都不是挑战法律的借口。 (徐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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