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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镜头下执法”咋这么难

北部湾晨报 2016-08-30 00:00 大字

日前,网上热传“民警掌掴事故当事人并打落其手机不准其录像”的视频,河北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官微27日通报称,已于26日晚对当事民警高云亮停止执行职务,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

就在一周以前,还曾发生记者报道疑似水污染问题遭环保局官员抢手机事件。“抢手机”者才遭处理,就冒出“打落手机”事件,这未免太不懂得吸取教训了。

一个月前,公安部在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上明确“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那边话音刚落,这边就明知故犯。就该事件看,因为“看认定书”和“签字”的先后顺序问题,就上演打落手机的一幕,太不应该: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3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让当事人看下认定书,要不了多长时间,根本没必要急着“催签”。

为了“催签”闹出打落手机不准拍摄的事儿,说明有些执法者离“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的职业素养还差太远,后者起码的要求,就是权力秉持谦抑克制。 (印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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