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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城市拟试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兰州晚报 2016-08-30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电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高检、最高法提请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拟在京津沪等18个城市试点,试点期限为两年。

18个试点城市分别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这18个城市也是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试点期限也是两年,现已到期。

“速裁程序试点,是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先行探索”,受最高检委托,最高法院院长周强代表最高法作草案说明时说,两年的试点改革经验表明,速裁程序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规律,“可将其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继续在北京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为完善刑事诉讼立法,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适用

“从宽处罚”有4前提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草案系在该背景下制定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的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也就是说,适用“从宽处罚”的案件应符合4个前提条件:自愿如实供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

“三年以下徒刑”可不进行法庭调查

此前的速裁程序,适用范围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宣判,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至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认罪认罚的案件,则适用简易审判程序。

周强解释说,速裁案件试点原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部分案件,根据各地的普遍要求,“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以便更好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功能作用,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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