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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动钱已丢错信他人被盗千元

白银晚报 2016-08-25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李琴琴通讯员周莎莎)信任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但在信任的同时也不要忘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月24日,记者获悉,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被害人王某某用他人的身份证给自己办理了银行卡,卡在自己的手中,但钱却不翼而飞,竟是被信任的朋友暗自转出,拿去付了进货款。

据悉,杨某在与王某某的交往中,取得王某某的信任后,2015年11月18日,以自己的身份证为王某某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将王某某的4800元钱存入卡中,将卡交给了王某某。后杨某将自己的微信与该卡绑定支付,先后四次将卡内的4800元全部转出,用于偿还个人货款。当被害人王某某去银行取款时,被告知钱已从网上转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曾于200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月30日,被告人杨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某52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平川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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