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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酒驾司机顶包3男子被判缓刑

三秦都市报 2016-08-15 00:00 大字

本报讯(首席记者谢斌)2015年3月17日晚8时,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沿阎良区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皇城丽都西区门口向西调头时,遇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芦某受伤。经鉴定,芦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弃车逃逸,打电话叫来康某,并托康某找人为他顶包。康某联系李某、王某顶包。阎良交警在办理这起交通肇事案时,发现康某等人有冒名顶替的包庇行为,因交通肇事罪,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李某、王某明知他人犯罪而做虚假证明予以包庇,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近日,康某、李某、王某一审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均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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