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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重点在“管”

江淮时报 2016-08-23 00:00 大字

■木须虫

日前,国家旅游局将《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合并修订为《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条例草案对不合理低价游、强制购物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记者近日在北京、云南等多地采访发现,低价揽客、强制购物等现象在暑期旅游高峰又有“抬头”之势。 (《新快报》)

强制购物是旅游服务由来已久的顽疾,治理并不缺少法律依据,在2013年10月生效的《旅游法》第三十五条,就明确予以禁止,并规定属于强制购物,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于低价游、强制购物,《旅游法》作用是牛栏关猫,这首先与立法本身针对权益的事后维护有关,其难点一是取证比较困难,需要能证明是被强迫、欺骗购买,或者需要证明购买的物品是假货,这就要求游客提前保留好发票、视频等相关证据。其次与监管方式的缺陷有关,无论低价游、强制购物,目前只有单一的执法处罚,以北京为例,2015年北京旅游总人数2.73亿人次,外省来京游客1.63亿人次,在如此庞大的流量面前,有限执法力量、一曝十寒的“运动式”执法,导致低价游、强制购物陷于法不责众的困局。

当下旅游服务中的许多乱象都与旅行社有直接的关系。重新修订《旅行社条例》,不能止于上位法有关规定的重申,更主要是为旅游监管立法,重点在“管”,赋予旅游监管更多的手段,而不是纯粹意义上对游客权益模糊苍白的保护。

低价游、强制购物,根本的驱动是市场不正当竞争,以及旅游服务旅行社垄断所致。在旅游服务旅游社、导游与游客三方之间,权利与地位不平等。旅游社拥有规则话语权,导游只能通过旅行社执业,旅行社降低团费,把低价竞争的成本转嫁给导游,逼迫导游通过游客购物提成,而游客则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出门在外任由宰割。

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首先要对旅行社的团费报价行为进行制约,维护市场的基本公平,如建立成本调查制度,将低价游纳入不正当竞争调查范畴,予以高额处罚,乃至在资质上“零容忍”;其次应进一步厘清旅行社、导游与游客三方的利益关系,让导游的服务相对独立于旅行社,同时又受到游客的制约,细化规则设计和具体管理办法。如,完善导游收入分配、保障与收费的方式,导游服务费与团费分离,建立旅游相关费用第三方支付机制。此外,完善《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强化信息的运用,赋予旅游消费充分的知情权,推动制约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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