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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高考志愿 该以何罪追责?

安庆晚报 2016-08-27 00:00 大字

 

案件回放:今年夏天,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新闻一起接一起,先是山东考生常升高考志愿遭同学郭某两次篡改上不了大学,接着山东单县高三学生张华(化名)志愿被同学篡改。

2014年8月,被告人李然非法登录“山东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平台”,并对沂水县沂城街道稳坐官庄村陈齐等九名考生的高考志愿进行了篡改。8月22日,被告人李然主动投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主任韦国律师评析:根据刑法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李然对九名考生的高考志愿进行了篡改,这一行为造成了九名考生均未被本人填录的志愿录取的严重后果,故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责,并无不妥,本罪两个重要的定罪标准,一是违法国家规定修改了数据的行为,二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没有发生严重后果,即被篡改的考生本来的分数也上不了被篡改的志愿,则该罪也不成立,仅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整理:记者周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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