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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依法维权 远离暑期打工陷阱

安徽日报 2016-08-10 00:00 大字

■ 廖春梅

出于增长社会知识、增添工作经历、增加助学收入等目的,许多在校大学生往往利用暑期进行打工。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借此之机,为大学生们打“暑期工”设置诸多陷阱。笔者收集来自去年暑期的案例,提醒大学生们遭遇用工陷阱时有权说“不”。

缴纳入职押金 有权索回

【案例】放暑假回到家才两天,大二学生张银(化名)便迫不及待地和事先约好的3名同学,前往事先在网上谈好的一家公司打 “暑期工”。公司对他们的到来表示欢迎,但随后又提出一条之前没有说过的条件:必须缴纳1000元押金。公司负责人表示,如果张银等4人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则没收押金;如果能够遵守,则在他们离职时返还;若工作积极表现好,还能加倍奖励。张银等4人交上押金后不到一周时间,便被公司以生活用品摆放位置不对、乱丢纸屑、就寝后玩手机等为由解聘。直到此时,他们才如梦初醒,这家公司实为骗取押金。

【评析】张银等4人有权索回被收取的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该法第84条第二款明确:“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因为公司向张银等4人收取押金的行为明显违法,决定了其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收取培训费用 有权要回

【案例】当阮俊(化名)等7名大学同学履行网上报名手续、如期前往一家自称月收入可超过4000元的公司打“暑期工”时,公司表示报名时说定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不变,同时表示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每人缴纳600元培训费用,经培训考试合格留用,反之则不能录取且自担培训费用。见公司暗示培训的内容都是一些基本常识、考试是为了应付检查,阮俊等7人消除了疑虑。谁知,考试的题目与培训内容大相径庭,均为偏题怪题,阮俊等7人竟无一人及格。他们所交的培训费用自然成了公司的囊中之物。

【评析】阮俊等7人有权要回已交的培训费用。 《劳动法》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9条明确:“企业应将职业培训列入本单位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证培训经费和其他培训条件。 ”据此,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是用人单位自己的职责,所需要的费用也只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公司必须退费。

拒付约定工资 有权索要

【案例】秦亮(化名)等3名大学同学暑期依约前往一家公司打工。一个月后,他们不仅没有拿到约定的工资,还被公司要求补交伙食费用。其理由是:按照彼此的约定,公司对秦亮等3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保底金额为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可他们实际完成的计件任务还不到约定数额的60%,创造的经济效益还不够公司为他们提供的包食包住费用。虽然秦亮等3人以自己从未迟到早退、不时自觉加班加点、从未消极怠工,不能完成任务是因为定额太高无法完成等理由抗辩,但公司依然我行我素。

【评析】秦亮等3人有权要求发放工资。 《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之对应,姑且不论本案所涉计件定额是否合理,但在秦亮等3人按时上下班并不时加班,且未消极怠工,即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必须发放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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