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网约车司机标准发布 有三类违法记录人员禁入 提高网约车安全,这只是开始
网约车司机禁入标准为安全乘车保驾护航。
7月12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发布了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的人员,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三类人员禁止进入平台
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15年12月13日,由滴滴牵头筹建,因而此次网约车司机标准是一次行业自律性的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禁入标准中提到,涉及以下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的人员,都将被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
重大犯罪禁入:
在逃人员或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强奸罪、猥亵罪、拐卖罪、绑架罪、抢劫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扰序罪、淫乱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否认。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入: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结伙殴打、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猥亵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教唆他人吸毒否认。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入:
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涉牌涉证类违法、无照驾驶、其他扣12分的违法行为。
除此三类犯罪记录以外,其他有前科公民则依然可享有移动出行平台就业权。
为安全乘车保驾护航
事实上,自网约车诞生以来,网约车运营模式就因安全性和行业规范不足备受争议。尤其是,专车运行公司忽视对专车车主资质背景的审查以及上岗培训,导致不少有犯罪前科的人员进入该行业。例如,今年3月,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的通报显示,深圳市网约车驾驶员中发现有吸毒前科人员1425名、肇事肇祸精神病人1名、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1661名。
业内人士认为,之所以网约车乱象层出不穷,其源头在于网约车平台。目前,绝大多数C2C出行平台都采用加盟模式,为了抢占市场占有率,降低门槛、降低审核标准、放松对司机的把关,致使管理漏洞百出,恶性事件不断。
其实,无论是出租车,还是网约车,无论是便捷,还是实惠,“安全”总是最为基础的前提。因此,在去年10月,交通部公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国各地也在陆续开展整治网约车的专项行动,意在为人们的乘车安全保驾护航。但遗憾的是,专项治理行
动没能从根本上遏制网约车乱象的发生。
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此前已对网约车司机准入资格有所限制。滴滴出行介绍说,司机和车主在注册账户时,需要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信息,只有三证信息全部真实有效才能注册成功。
此次禁入标准的发布,是否能真正提高网约车的安全性呢?在专家们看来,“负面清单”能起到不小的作用,但这仅仅是个开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提高司机、车辆准入门槛,加强实质审核是保证网约车乘客安全的第一步。关键还在于构建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信息共享机制,政府应该把相关信息,如司机有无犯罪记录、有无吸毒史、车辆年检结果等提供给约车平台,为平台对司机、车辆进行实质审核和有效管理提供可能性。”
有专家表示,既要要求平台内部对其平台下的车辆进行审核、管理,保证乘客使用的安全,又需要政府部门从外部对平台进行必要的监管,形成外部压力,防止平台只考虑商业利益而忽视安全监管,最终形成“政府管平台,平台管车辆”的监管体系。
不过,作为“互联网+”的新兴行业,网约车安全水平的提升,在建立标准之外,还来自于新技术“加持”。有专家表示,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安全保护举措,才能真正带动移动出行行业逐步规范安全发展。从目前企业的实践来看,各家网约车平台不约而同地采取了技术创新来为出行安全提供保障。
滴滴出行方面表示,其安全出行五大保障举措已于近期上线,比如“行程分享”让乘客进入APP主界面就可以在微信、QQ和短信3个渠道把行程信息分享给亲友,而“车型一致”则保证了乘客的人身安全以及事故的可追溯性。
易到方面则介绍说,易到即将在新版本中推出人脸识别功能,现已与技术提供方签订协议。此后,司机每天需要以“扫脸”的方式签到,已确保不让“李鬼”冒名顶替。同时,易到还基于大数据发布了易盾系统,为每一位司机的每一次行为画像留存相关数据信息,以刻画司机的信用状况。
本次首个网约车司机禁入标准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网约车司机的准入门槛。可以预见,网约车司机的犯罪行为将会减少。但网约车成熟的运营规范和监管体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随着国家的规范举措越来越完善,我们期待网约车尽快脱离野蛮生长的时代。
据经济日报、新华网
禁入标准
涉就业歧视
新发布的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采取的是“一票否决”模式。换言之,只要留有“负面清单”中的相关前科,在滴滴平台将终身不再具有申请成为网约车驾驶员的资格。这样的禁入标准,不可谓不严苛。但设置禁入标准,拥抱的是传统的管制思维,这与网约车的开放共享形象无疑存在抵牾之处。
相比仅仅代表过往的前科,基于大数据的互联网约车平台,完全有能力鉴别出驾驶员当下的实际表现,它本来是可以给人“从良”机会的。
让有前科的人,也可以通过劳动自食其力,是文明社会的共识。如果一个人只要有了某种前科,就被认为不可改变,就应该被终身歧视,前科就将成为洗不掉的“红字”,这显然不利于其回归社会。
对于“前科公民”的限制性就业规定,相关立法都很谨慎。相比之下,网约车驾驶员禁入标准,似乎随意了些。值得一说的是,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禁止“前科公民”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出租车如此,网约车又特殊在哪里呢?
滴滴出行的网约车驾驶员禁入标准,不仅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相反,《就业促进法》中“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规定,也应该适用于有前科人员——除非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有前科人员禁入某些特定职业,否则理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
《刑法》对于有前科人员规定有“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既然如此,相比网约车平台直接在准入时“一票否决”,为何不在明示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把选择权交给乘客?
好在这只是一家企业的禁入标准,对别的平台不具有强制效力。网约车毕竟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不可能十全十美,总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与其追求“一劳永逸”的强力监管,不如信任市场的纠错机制和完善机制。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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