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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螺丝刀 盗走一辆面包车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 被告人黄某利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盗走被害人梁某的面包车一辆,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对黄某以犯盗窃罪提起公诉。近日,龙圩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4月24日下午,被告人黄某从广东佛山市搭车到梧州市寻找作案目标。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龙圩区西南大道趁四周无人之际,利用其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将被害人梁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盗走。在逃跑过程中,黄某还拆除了原车的车牌,换上其携带的假车牌。

7时许,被害人梁某报案,称其停放在西南大道南方电网门口处的一辆面包车被盗。经审查,黄某有作案的嫌疑。同月26日18时许,民警在长洲区舜帝大道一宾馆外将黄某抓获。

经查实,被告人黄某属累犯,其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10月21日被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3日又因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人民币2000元。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产价值人民币48432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曾因盗窃罪于2014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行,是累犯且属同种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黄某还于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属于犯罪前科。本次属流窜作案,量刑时均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黄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法理评析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第6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韦畅林 叶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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