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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洲法院审理首例复议机关成共同被告案

西江都市报 2016-02-06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黄海志通讯员伍超婵)11月2日,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开庭,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和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广西法院系统把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首例案件。

原告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是梧州长洲区某新建楼盘的施工单位,涂某于2015年5月到该公司的梧州某项目部从事水电班组杂工工作。当年6月10日17时,涂某在该公司项目部7号楼工作期间,不慎从一层掉落地下室受伤。涂某的伤情经梧州市中医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左股骨干骨折及左桡骨远端骨折。当年12月15日,涂某向被告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者予以受理。

今年2月6日,梧州市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为涂某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原告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不服上述工伤认定,于4月12日向被告广西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广西人社厅于5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梧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浙江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收到上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不服而向长洲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广西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被告梧州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告认为,事故发生时,涂某不在其工作岗位上,其所从事的工作亦非其本职工作,其擅自到不熟悉的楼层去做不属于自己工作岗位的工作,导致其受伤,应由其本人承担后果。

对此,被告则辩称,涂某属水电安装班组的杂工,负责项目7号楼的水电安装,事发时,涂某在施工现场看同班组的工人预埋线盒,听到其中一个师傅叫人拿工具,虽然当时叫的不是涂某,但涂某主动跑去拿工具,在此过程中不慎掉落地下室受伤。涂某为同班组工人传递工具而受伤,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应当认定为工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件进行宣判。

据了解,从去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当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从立法层面首次明确了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义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也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了年度依法行政考评。

据了解,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落实,加强与政府法制部门沟通联系,促进法院与政府达成共识,共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梧州各级行政机关一把手出庭应诉渐成法庭上的常见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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