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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贼行凶至人亡 法不留情被惩处

四川科技报 2016-01-20 07:37 大字

日前,眉山市仁寿县人代广在追逐两名偷狗贼时,被偷狗者持装有麻醉针的弓弩射中腹部身亡,代广被当地政府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近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偷狗引发的惨案

当日18时22分,仁寿县公安局满井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其朋友代广在满井镇战斗村8组发现两名偷狗的男子并上前追赶,被这两名男子打伤,后代广被送往仁寿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迅速锁定了案发时36岁的黄某和17岁的朱某。经查,两人以师徒相称,自2013年起,长期在仁寿县内盗狗。警方立即将两人抓获归案,在两人的出租屋内,警方搜出弓弩5把、麻醉针800多支,以及弹簧等配件工具若干。经检验,麻醉针内的液体成分含有氯化琥珀胆碱。

经依理审理查明,朱某与黄某认识后,向黄某学会用弩发射麻醉针偷狗。事发当日,经黄某提议,二人在仁寿县满井镇杜家村4组,用事先准备好的弩发射麻醉针将一只狗打死后盗走。随后,二人又前往仁寿县满井镇战斗村8组,在代广家外用弩发射麻醉针打狗时,被代广发现并追赶。在逃跑过程中,两人用弩发射麻醉针击中代广腹部,二人逃离现场,代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代广在排除机械性损伤及自身病理因素和常规毒物中毒的情况下,不能排除琥珀胆碱中毒窒息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如实供述获从轻处罚

经查明,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黄某2001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09年刑满释放。

代广上有四个父母下有两个孩子,案发时小的孩子仅3个月大。经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朱某的父母自愿代为赔偿代广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代广亲属的谅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归案后自愿认罪、积极悔罪,其亲属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黄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查获的供被告人犯罪所用工具予以没收。

(古笑言 本报记者 苏文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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