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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超售岂能只赔200元

攀枝花日报 2016-01-25 01:01 大字

新闻事实

据央视报道,21日9时从上海浦东T1飞往北京首都机场T2的东方航空MU564,超额出售50多张机票,致使40多人滞留机场无法登机。航空值班经理称因临时调配飞机,不知道座位不相同,也无法联系到旅客,要求旅客签署放弃追诉声明,赔偿200元人民币。多数乘客拒绝签署,要求事后维权追溯。

最不能让人接受的是,每位滞留旅客居然只有200元的赔偿,并且如不签署放弃追责协议,还“不能保证安排下班飞机”。不说什么“消费者至上”的大道理,作为一个服务性行业,最起码也要讲点商业伦理,顾及一下自身形象。明明做错了事,还用一种蛮横霸道的威胁语气说话,这对消费者权益已经不是漠视,而是一种赤裸裸的践踏了。这种“别闹,再闹给你好看”的逻辑,活脱脱就是一副流氓无赖的嘴脸。

很多国际惯例到了我们这,瞬间就变成国际“半”例,对自己有利的拿来,不利的丢掉。“机票超售”就是一个最好的例子。机票超售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潜在危害。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说,航空公司应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让消费者自行做出选择。而一旦发生“撞票”事故,航空公司作为违约一方,就得承担不利后果,弥补乘客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事的背后,除了消费者权利过于弱势,“店大欺客”的垄断恶习习惯性发作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在于,经营理念和视野以及管理水平存在巨大的差距。毫无风险控制,盲目地超售,出事之后再耍赖,这既是可恨,更是幼稚。

—— 据《北京青年报》 此飞/文

临时调换机型并非乘客所能预见,更非其所能决定,而是航空公司内部行为,且该行为对消费者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影响重大。假使调换机型是因他人不当干预或非法行为所致,航空公司在赔偿乘客损失后可向行为人追偿,否则,自然应该就自主经营行为承担法律风险。也即,此事件中,如果航空公司未能对买到超售机票的旅客作出妥善安排和适当补偿的话,那么显然不能仅给予200元赔偿了事,消费者有权以实际支付机票金额的三倍主张损失。

既然适当超售机票是航空界通行做法,那么,航空公司能否在出售机票时就明示系超售机票,以此拒绝赔偿?答案是否定的。消费者与商家达成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按时乘坐航班,航空公司明确机票可能无法使用显然使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悖逆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为法律和交易规则所不允。即便其作出如此明示,也是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需要说明的是,超售机票与航班延误不同,前者多属航空公司自身行为,后者多源于天气突变或飞行管制,系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只要做到妥善安置或适当补偿即可,无须按欺诈行为对待。

有必要强调的是,既然适当超售机票是航空业惯例,那么,是否也应形成这样的行业惯例,即对因购买到超售机票而无法按时登机的旅客,航空公司应尽快为其免费安排其他航班并适当补偿,超过一定期限的,除安排航班外,还应以票价为基准赔偿旅客。如此,方能体现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挽回航空公司一贯店大欺客的负面形象,有效补偿旅客损失,抚慰旅客情绪,避免酿成冲突事件。

—— 据《法制日报》 史洪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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