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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条款案情年月宋方与重庆某控股公

阿坝日报 2015-12-14 14:04 大字

警惕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条款

【案情】2009年6月,宋方与重庆某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宋方粗略看了一眼后,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但合同中一条看似不起眼的条款,为日后纠纷埋下了隐患。2011年,该控股公司将宋方从江北分公司调到万州分公司,同时将其职务调整为办公室主任。宋方认为,公司在未征求自己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做出人事调动,损害了自身合法权益。而公司认为,这次调整是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出的决定,并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明确约定“根据企业经营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宋方不愿意按期到万州分公司报到,则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江北和万州均属于重庆市管辖“区”,但两区之间的距离有280公里。宋方一气之下,将态度强硬的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支持控股公司的理由,判决驳回了宋方的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达成和解,宋方离开公司。

【评析】近年来,因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产生争议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很大比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或缺乏据理力争的勇气,草率签下劳动合同,为纠纷产生埋下了隐患。

同村承揽建房出事房主工匠均需担责

【案情】邹某与李某夫妇是同村村民。2013年3月,李某夫妇计划建造三层房屋。筑好墙基后,李某将建房工程交由邹某承建,对房屋的砌墙、粉刷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势按块数、面积计酬,并按农村习俗提供中餐。同年8月17日,邹某在进行内墙粉刷时,不慎从三楼窗口跌落。经鉴定,邹某受伤程度为一级伤残。

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邹某将李某夫妇告上法院。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令李某夫妇赔偿邹某事故损失的2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邹某自己承担80%的事故责任。

【评析】该案中,李某将建房工程交由邹某承担,其中对房屋的砌墙、粉刷以包工不保料的形势按块数、面积计酬,并非按出工的天数计算报酬,双方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

邹某没有建筑工程资格而承建该工程,且忽视安全注意义务,导致自己摔伤,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案情酌定邹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某所建房屋虽为农村自建房屋,但层数已达三层,其选择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邹某进行砌墙、粉刷,作为定做人应承担一定的选人不当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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