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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鸟16只被判10年到底冤不冤

攀枝花日报 2015-12-03 01:24 大字

新闻事实

郑州大学生小闫掏了个鸟窝,捅破了一个“马蜂窝”。因为涉嫌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小闫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别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并处罚款。捕猎几只鸟罚这么重的刑,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理解司法部门保护动物的这份良苦用心的,比如,有些人就指责当地小题大作,甚至发出了“人不如鸟”的质疑。

其实就法律而言,这样的结果虽然出乎意料,但并不能怪当地办错了案。这不是一般的鸟,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十年之刑也能找到法律依据。珍稀动物是杀一只少一只,历史上疯狂的猎杀,曾经灭绝了多少动物,这种行为当然不能在现代社会重演,需要用法律来约束公民的行为。

公众不理解的是,两位学生的行为固然可恶,但用十年的刑期来惩罚似乎用力过猛。十年几乎是这一罪行的最高刑期了,两位学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这种情节上的严重性呢?森林里的动物,千千万万,哪些是保护动物哪些不是,有几个人说得清楚呢?森林警察是专家,可是村民不是,对警察而言,被猎杀的是一只珍惜动物,对村民而言,图的可能只是几口野味。这种法律条文上的规定不能只当法律制裁到来时,才显示出它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的威严更应该在事前的教育中体现出来。那么,在此之前,当地村民是否知道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能要付出十年刑期的代价;是否知道,燕隼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毕竟不是杀人放火,大家都知道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不百度一下,谁知道燕隼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百度一下,谁知道,诸如野猪、麻雀这样的“捣蛋分子”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如果猎杀也可能面临像郑州这位学生一样的刑期?当法律举刀之前,至少得先告诉大家,什么不该,什么不能。如果之前做好了这些工作,大家不至于惊愕不已,而当事学生只怕也不会以身犯险。他不会傻到拿青春去冒险的地步,哪怕一时冲动,他大概也不会笨到在网上售卖,弄到举国皆知的地步。

十年的刑期也许能警示后人,但用一个人的青春来达到这样的效果,未免太残忍了一些。司法不应该只有严厉,一个少年的人生就这么稀里糊涂的方式毁了,难道有关部门不感到一丝内疚?他们到底是毁在罪恶上,还是毁在无知上,或者毁在无人告知上,难道不该好好反思一下?

——据《钱江晚报》 高路/文

只是在自家门口掏了16只鸟,就获刑10年。这条新闻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不少人质疑量刑过重,甚至认为这两名男子挺冤的。为什么从网络调查结果看,大多数人觉得他们很冤?这首先或许在于报道本身有所偏颇,只是听信了当事人的说法,给人造成了“冤枉”的观感。

通过该案判决书和相关专业知识,不难发现不少细节值得推敲。一是他们并非只是在“自家大门外”掏鸟窝,而是在树林里。二是涉案燕隼每窝产卵2至4枚,而且并非每枚卵都能最终孵化。可见,“从门口一个鸟窝里掏出12只鸟”的说法值得怀疑。三是他们并非仅将售鸟信息发布在相对私密的朋友圈和QQ群,实际上,买家是从百度贴吧上获取的相关信息。四是从所卖价格来看,要说他们只是认为这是普通鸟,恐怕也站不住脚。

在现行法律中,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燕隼10只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看来,小闫二人并不冤,至少没那么冤。

事实上,人们之所以普遍觉得冤,更是基于某种自身代入感。不得不说,对于法律规定的不少濒危野生动物,一般人难以辨别,甚至还有不少常见动物,比如癞蛤蟆、青蛙、麻雀等,很多人打破脑袋也想不通,这竟然属于国家规定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正因为如此,每次有类似事件出现,相关判罚都会受到质疑。在人们的观感与情感里,相关法律确实已经和民众的生活经验相去甚远。由此,要让人们摆脱对法律未知的恐惧,让人们远离因不辨识保护动物所产生的法律误伤。一方面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法律普及和知识普及,另一方面更需要司法机关追寻法律本意,严守法律尺度,避免机械执法,尤其是对那些确实不慎伤害到罕见国家保护动物的人,刑罚利刃不要轻易挥劈而下。

——据《京华时报》 舒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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