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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期总第期民声咨询孩子工作繁忙何时能休上探亲假一

阿坝日报 2015-11-12 14:06 大字

(2015年第42期总第212期)

民声·咨询 

孩子工作繁忙何时能休上探亲假? 

一老人来信反映:

我是一名年老多病的老人,现居住在都江堰市沪都花园,来信主要是想咨询我家孩子探亲假的问题,孩子现在工作于马尔康县县级某机关,根据《中共阿坝州委办公室、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保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的通知》,每个工作人员休假包括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和艰苦边远地区特殊休假。但是我的孩子工作多年从未享受过探亲假,孩子向单位咨询探亲假问题,单位答复“我们单位从来没有探亲假”。孩子还打听到与他们工作于同栋二楼层的单位都没有探亲假,我今天就想咨询下探亲假的界定是什么样的?难道要父母居住在省外孩子才有探亲假?

由于我患有严重的高血压,老伴患有心脏病,我们也不适应回州内来陪伴孩子,每次看见邻居的孩子都有探亲假回来陪父母,我们老俩口很是羡慕。我了解到今年马尔康县下文要求强制休假,但是我孩子单位没有,平时的事假无论几天一律扣休假,我们现在唯一能够看见孩子的日子也就只有节假日,如果节假日再遇上孩子要值班,我们老俩口一年能和孩子相聚的日子也就屈指可数了。希望“”能到马尔康县的各单位了解下,我相信很多父母也和我们老俩口一样希望孩子能多陪陪我们。最后祝“阿坝民声”越办越好!

回音壁

马尔康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省、州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全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休假,维护合法权益,促进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加有力、有效推进全县各项事业加快发展,我县先后制定出台了《马尔康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和《关于进一步保障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对职工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和艰苦边远地区特殊休假)的天数、审批程序和纪律要求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县已要求各单位分期分批安排职工休假。

民声·诉求

从事乡村农电工10年相关待遇未解决

松潘县电管员代某某来信反映:

我叫代某某,是松潘县一名乡村农电工,从事乡村农网线路的巡查、维护、收费、管理等工作,至今已有10年时间。我管护的是10KV线变电站至末段38公里及乡村内10公里的农网线路,工作任务重。由于乡村农网线路途径复杂,经常出现故障,我们在巡护中所用的交通用具都是自备的,但是同工不同薪,我们同公司的职工所享受的待遇完全不同。每年的意外保险都是自费支付的,工资也很低。

从2013年起,县公司因未与乡镇签订共用电协议,据保险公司说,这种情况下的意外保险不受理,我们多次给县公司及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公司答复说松潘这种农电工的情况多,上面没有具体政策;乡镇答复我们说公司聘请的人员应县公司解决,他们相互推脱。作为一名农电工,我们工作很辛苦,我们也是想有个保障政策,但是目前我们享受的只有在电费收费中公司所给的生活补助而已,关于农电工体制的问题,我们也向公司提出过很多的建议和意见,但都没有明确的方案,我们的待遇究竟该如何解决?

回音壁

松潘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庚即召集国网四川松潘供电有限公司、燕云乡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了解和安排部署,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代某某,系燕云乡农村电管员,2012年以前,属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委托燕云乡政府临时聘用,负责全乡输电线路维护、巡查、抄表及收费等工作的临聘人员。2012年以后,该乡政府未再与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及代某某签订临聘合同,相关工作由代某某与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直接对接。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同工不同薪”事宜。已责成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牵头负责,进一步完善供电、线路维护及收费合同。由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负责拟定合同,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由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燕云乡、燕云乡农村电管员(代某某)三方签订供电、线路维护及收费合同。其中:一是明确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对农村电管员实施“让价让量”进行补助(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按乡分界点安装10KV高压计量装置计量收费,计费方式为该计量总表度数减去35%的损耗,电管员向用电居民收取电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每千瓦0.45元收取,上交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的电费按照每千瓦时0.38元上交,剩余部分作为电管员补助)。二是电管员补助费用中必须购买每年100元/人的人身意外保险。三是电管员补助费包括本人的所有费用,其他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事宜均由个人负责,与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燕云乡政府无关。四是燕云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及安全监管等事宜。

(二)关于“农电工体制问题”。2011年,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体制改革后,所有人事、财务、制度设定等权限均在省州公司,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没有相关事宜的决定权限。因此,责成由国网松潘供电有限公司负责,积极向省州电力公司反映,由其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力管理办法,保障农村电管员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我县将进一步做好该电管员的思想稳控及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该乡社会稳定。

民声·监督

电站不合格造成洪水灾害损失谁来负责?

小金县沙龙乡村民邵某某来信反映:

我们叫邵某志、邵某兵,是小金县沙龙乡桃梁村二组的村民。我们两户共7口人,有钢筋结构住房8间,240平方米,有旧房石木结构房屋两层共7间,200平方米,圈舍180平方米,耕地2亩、樱桃树30株、大小苹果树20株、核桃树20株、花椒树30株,但是这些财产在今年6月24日被洪水冲完。造成受灾的主要原因是何家桥电站进水处河底用钢筋混泥土做的漏水网,洪水冲下来的石头杂物、堆积等无法冲走,堆积物堵塞电站进水口,洪水被迫从河道左则翻越,冲毁我们的耕地和房屋,造成严重损失。

我们认为,造成我们受灾的原因一是何家桥电站建造不合格,电站进水网硬化,洪水无法洗刷河底保持畅通;二是电站的河堤纯属豆腐渣工程;三是电站建成多年,河堤不加固升高、河道不清理,全然不顾周边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出了事故还推卸责任。此次灾害的现场证据我们至今还保存,我们请求相关部门到现场查看,为我们受灾老百姓主持公道。

回音壁

小金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来信收悉后,县政府庚即组织县发改经信局就来信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今年6月24日下午,小金县沙龙乡燕栖村一组因短时集中强降雨突发山洪泥石流,泥石流经河道凶猛下泄,造成何家桥电站进水枢纽段大量堆积物堵塞并翻越上游左岸防洪堤,致使电站进水渠处河水改道冲毁雷某某家两栋住房,另有邵某志、邵某兵、牟某某3户村民房屋进水及部分耕地和经济林木被冲毁,电站也因灾停运。灾害发生后,4户受灾农户认为是何家桥电站建造问题造成了此次灾害,要求不准电站恢复施工,并要求全额赔偿受灾农户损失。对此,县政府庚即组织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农畜水、住建等部门技术人员两次到现场勘查相关情况,但现场工作人员无法对电站进水枢纽段灾害成因进行判定。为此,县政府要求县农畜水局、国土资源局邀请四川水利科学院和四川地矿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组成专家组,深入小金县沙龙乡开展何家桥电站进水枢纽段山洪泥石流调查评估工作。7月13日至15日,专家组3人(四川水利科学院技术人员1名、四川地矿局成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中心技术人员2名)进入现场开展有关工作,7月15日晚出具了《评估报告》初稿,报告认为此次山洪泥石流灾害与何家桥电站的修建无关。7月16日,相关部门与沙龙乡到农户家告知了专家组评估意见,但各农户认为评估不准确,既不同意之前的评估结论,也不愿请专业结构鉴定或评估,甚至告知由政府出钱各受灾农户自己邀请专业机构评估,各农户也不同意,也不愿走司法程序,只要求电站方全额赔偿损失方可恢复施工。目前,电站至今未恢复施工,灾害现场仍保留。

在此期间,我县县级帮乡领导和县有关部门10余次到现场做群众工作。同时,电站业主向县司法局公证处申请到现场摄像存盘,做了证据保全备查,希望各受灾户同意电站恢复施工及生产,若有争议将以录像作为再次评估或鉴定的依据,但各受灾户均不同意。目前,县政府已委托专家组形成了《评估报告》,希望各户接受走司法程序调解之路,予以尽快解决。

民声·批评

公共基础设施遭破坏为什么没有受到制止?

金川县一群众来信反映:

我是金川县安宁镇一村的村民,在安宁镇一村,群众休息、跳舞的广场被一个姓张的村民占用了,他把围墙、花台拆了,把群众休息坐的3人椅子也给撬走了,导致我们休息、锻炼时都没有椅子可坐,村民们对此都很是气愤,但是乡干部、村干部都没有人来过问,他这种破坏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为什么没有受到相关部门的制止和处罚?为什么就没有人来管管呢?

回音壁

金川县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收到信件后,我县立即组织县监察局、安宁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安宁村村干部,对信件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处理。

信件反映“安宁镇安宁一村村民张某某占用跳舞广场、拆除广场围墙、花台和两把三人座椅”的问题。经调查,一是跳舞广场修建在张某某房屋旁边,进出都要经过广场,不存在占用广场的问题。二是张某某家正在修建厕所(以前为低矮落后的旱厕,准备修建为水冲厕所,并建成二层楼房),广场围墙属张家所有,房屋确权时已确权,厕所属于原拆原建,不存在占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行为。三是广场花台和两把三人座椅仍在原地,只是张家在修建时为安全施工用铁板将花台临时围住,并未对花台和座椅造成破坏。

我们已责成安宁村干部,对村民进行了解释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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