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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低价游受骗者”不能搞“一刀切”

攀枝花日报 2015-10-28 01:39 大字

新闻事实

为加强针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专项整治,国家旅游局日前特别做出提示。其中包括,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游客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一旦被查获,不仅不能获得赔偿,还将受到处理。国家旅游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的处理办法。

游客参与低价团签署所谓“虚假合同”之时,多是被经营者天花乱坠的描述所骗,低价团组织者的“促销”、“获奖”、“避税”等说辞几乎无懈可击。被欺瞒的消费者签订的“双重合同”,其实属于可撤销合同或无效合同。作为被欺骗方的消费者,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如果出现侵权问题,还可以选择侵权责任法来追责。任何法律的意义都在于惩罚骗子和保护无辜之人,而不会轻易将骗子和无辜者置于同样地位。在行政治理效果方面看,“双罚制”可能导致被骗游客与旅游团被“绑在一起”,即便游客被骗受到了委屈,事后也会为避免旅游局的“双罚”而忍气吞声或者私下和解。双罚制必然会大幅度减少消费者对违规团举报和纠纷数量,可能会有“息诉”之功效,但恐怕很难达到标本兼治之目的。

——据《新京报》 朱巍/文

这种虚假合同,实质上不但让具体游客的个体利益无保,增加国家旅游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难度,更重要的是这种虚假合同行为是对国家健康旅游市场的实质破坏,也与我国《旅游法》《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必须诚实、真实等原则规定不符。就维护国内整个旅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而言,对一些明知是不合理低价游、但却还要参与,而且还帮助旅行社签署或达成口头等实质“阴阳合同”欺骗监管部门等的游客,给予一定的处罚或处罚方法研究与出台,是旅游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并无不妥。但游客在一定意义上都有被迫的成分在里面,即便要处罚,也应该是旅行社等旅游经营者更应该被重罚,而游客被轻罚才合理。

—— 据《扬子晚报》 余明辉/文

这些年来,我国旅游市场的宰客、乱涨价、货不对板、强行购物等乱象有目共睹,可谓千夫所指。作为旅游业的主管部门,不首先大力整饬市场,严惩业界的害群之马,反而要给消费者设篱笆定框框,这不仅是本末倒置,更荒唐无稽。如果真要制订出“处理游客”的规定来,那无疑是对消费者的二次伤害。对游客的旅游消费心理不成熟、贪便宜等做法不是不可以规劝,但也只能止于“规劝”,若定要制订出个“规定”来惩治,那只能说这是“恶法”!作为旅游主管部门有这样的动议,本身就是站错了立场。这就像顾客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执法者要问责受害的消费者一样不合逻辑。话说回来,我国旅游门票的价格高和贵,已远超一些发达国家,而且还有不断见涨之势。有人担心,这番整治“不合理低价”,会否又引来一轮门票涨价潮。显然,企图以“游客理性”来倒逼旅游市场的规范,不仅消费者不领情,最终结果可能适得其反。

—— 据《羊城晚报》 阅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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