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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被刑拘过就不能做保安?

攀枝花日报 2015-09-30 01:49 大字

□杨涛

4年前因与同事发生争执后互殴,在北京一家单位做保安班长的张惠鹏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在经历两级法院4次庭审后,他在被判刑一年后又因证据不足被上级法院改判无罪。如今,张惠鹏希望重回原保安公司上班,但根据保安行业规定,他在公安网上刑拘的不良记录须先撤除。派出所方面表示,其有罪记录可以撤除,但刑拘记录是否撤除还需上报。

这则消息引发了媒体和法学界多方关注,人们普通聚焦于被法院改判了无罪,为何刑事拘留的记录还要保存,以致于影响到张惠鹏重新在保安业就业,这种刑事拘留的记录是否应当随着无罪判决而消除呢?在我看来,这一事件的核心问题是有关部门“有法不依”的问题,法律明明允许张惠鹏重新做保安,却被一帮歪嘴和尚念歪了经,让这个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报道称,张惠鹏已经开具了无犯罪记录的证明,但“这份证明的作用并不大。因为保安公司行业的特殊性,他在公安网内部的刑拘记录公司也能查到,过不了政审这关,张惠鹏回原单位上班的希望微乎其微”,因此,他就向派出所提出要撤销刑拘记录。

当然,有人会说,没有受到刑事拘留是地方规定,或者是用人单位的要求。倘若这种规定真的存在的话,那么,很明显的是,它们都涉嫌违法。因为,对于保安行业增加所谓的“没有受过刑事拘留”设置了一种行政许可,而设置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律和法规规定,而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条例》没有设置“没有受过刑事拘留”的条件,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就不得设置此类条件,哪怕以保安行业更为特殊为借口。

因此,对于张惠鹏因为有刑拘记录而无法从事保安行业的问题,一方面可以继续申请撤销这一记录,另一方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此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或者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律,如果设置“没有受过刑事拘留”作为招聘保安的条件,就应当及时撤销,上级有关部门也有权责令他们撤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据9月29日《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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