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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刀死亡”不立案为何越描越黑?

攀枝花日报 2015-08-27 02:03 大字

新闻事实:年仅24岁的阜阳女子,今年7月初被发现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内死亡,身上共有7处刀伤,其中脖子上的5处刀伤为致命伤。经过尸检,当地警方给出的结果是“自杀,不予立案”。8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透露,山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该事件,二次鉴定结果依然认定“自杀,不予立案”。

在刑事司法中,立案侦查是一个事件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步。某一事情是否达到了刑事立案的程度,当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一个人如果离奇死亡,认为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首要的判断便是该人系自杀还是他杀。

从这一案件的两次调查程序来看,调查的“规格”是很高的,得出的结论也应当十分权威。既然如此,结论作出之前,对一些关键性疑点也应当经过了仔细斟酌并排除了其他可能。不过,从舆论反应以及当地警方的回应来看,似乎并不足以消解人们的疑窦。

经过两次鉴定得出的专业结论,应当是慎重的。而且,既然此案引起了家属的质疑以及公众的关注,那么,当事警方应用易于理解的通俗性话语阐释专业结论,结合尸检报告、勘验笔录、现场物证等各方面证据,综合说明得出自杀结论的理论基础与证据支撑,同时回应各方质疑。

实际上,在很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有些死者家属对公安部门给出的死因鉴定多有质疑,这也是家属以及公众对超脱利益相关方的独立调查的期盼。在此意义上,不妨设立独立的死因裁判法庭,即专门裁决非正常死亡案件死亡原因的特别法庭,既能消解各方疑虑,又能减轻当事警方的压力。

一个严肃的、经得起各方面推敲的有效结论,应当能消解各种疑问,让人释然。

—— 据《新京报》 刘高/文

对于事态发展,我们不能轻易判断警方是故意不予立案;而另一方面,警方也有必要给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因为澄清质疑是所有公权力行使者的必要义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实际上,家属和公众关注的重点以及警方需要回应的关键点都在于究竟有没有犯罪事实,即是否存在他杀可能。警方应向家属和公众说明做了哪些调查工作,现场勘验是否存在他人痕迹,有没有对周边监控进行排查,是否对家属提出的“现场被翻得乱七八糟”、“死者幼女曾表示当天有两名男子来过”这些线索进行认真核实。遗憾的是,警方对于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回应。

实际上,立案只是一个过渡性程序,立案后,警方反而能够获得更大的侦查权力,如果将来确实通过更深入调查排除了他杀,警方仍然可以依法作出撤案决定。如此,才是更负责任的态度。

—— 据《京华时报》 舒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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