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4500万 有去无回,非法集资4500万 有去无回
早报讯 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再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造成群众实际损失近4500万元……近日,陕西的一起非法集资案例再次给人敲响警钟:市民在与他人发生借贷关系之前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被高额利息一时蒙蔽了双眼。
高额利息诱人上当
2011年8月24日,被告人张某通过中介机构虚假出资注册成立了陕西鑫盛隆公司,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焦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主要经营中草药的萃取、保健酒的生产。为此,被告人张某在陕西省三原县鲁桥镇东里村租赁了场地,修缮和改建了生产车间和厂房。
自2012年2月起,被告人张某以鑫盛隆公司的三原生产基地建设需要资金为由,以高额返现和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由融资业务人员将群众有组织地接至鑫盛隆公司在三原县的生产基地内参观,被告人焦某在三原县生产基地负责接待参观群众,并向前来参观的群众虚假宣传基地中草药提取项目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骗取群众信任后和鑫盛隆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人张某、焦某二人对将骗取来的集资款未建立任何财务账目,除将少部分集资款项用于租赁、改造车间厂房、办公地点、购买生产设备、返还投资群众利息外,其余大量资金提现后二被告人均不能说明去向。
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材料》反映,自2012年2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张某、焦某以鑫盛隆公司的名义先后与805名群众签订894份 “借款”协议,骗取资金45189224元,其中已兑付利息457100元,造成群众实际损失44732124元。截至2015年8月14日,共收到25份被害群众的报案材料,涉及资金1039100元。
集资诈骗最终入狱
被告人张某、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现和高额利息为诱饵,欺骗社会公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不能说清其通过现金方式收取的大量资金的具体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由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能主动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但本案被告人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案发后又无法给被害人返还,故对被告人张某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焦某及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焦某没有实施和参与吸收公众资金的犯罪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焦某明知被告人张某非法募集资金而为其接待投资群众,虚构鑫盛隆公司的投资前景和高额收益,欺骗群众与鑫盛隆公司签订借款协议,进行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系集资诈骗的共犯。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焦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记者 景虹)
[记者手记]
要分清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
从法律角度来讲,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区别做了详细界定。市处非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比如一个小企业主,他在初创的时候为了解决资本金的需要,会通过地缘、人缘、血缘关系来筹集资金,范围局限在几个非常熟的人、亲朋好友之间筹集一部分资金,尚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但是,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的扩张,在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他通过正规渠道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时候,就会寻求其他渠道来募集资金,甚至铤而走险搞非法集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记者 景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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