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妇女儿童一律追究刑责 对收买儿童,取消“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定
最近,社交互动平台被“人贩子一律该判死刑”刷屏,充分表现出民众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深恶痛绝,使得拐卖儿童犯罪的话题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10月,首次被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进一步修改,把收卖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分开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据介绍,上述修改的原因是,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情况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处罚上应有所区别,对后一种情况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慎重。
彻底清除被
拐儿童买方市场
“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拐卖妇女、儿童罪。”韩晓武委员说,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取消了“减轻或者免除”的规定。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还不够。因为新的规定仍保留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
韩晓武指出,这一规定的动机是好的。从具体案例来看,这样规定可以降低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的难度,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说有利于保护被拐卖儿童不受虐待。但这种“从轻”规定不利于打击、震慑拐卖儿童犯罪,不利于彻底清除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甚至客观上催生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特别是与当前社会上要求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呼声不一致。
“前一段网上盛传一个帖子,呼吁拐卖儿童的一律判死刑。”韩晓武说,这虽然有些过激,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希望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期盼。因此,建议对刑法有关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规定作彻底修改,删除“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以此明确收买儿童就是犯罪,必将受到严厉处罚,从而给怀有犯罪意图的不法分子以更强的震慑,更好地保护儿童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对收买妇女者
不可免除处罚
“我在上一次审议时提出,收买儿童不能免除处罚,这个意见被新草案吸收了。”郑功成委员说,但草案仍有收买妇女免除处罚的规定。如果因收买人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除处罚,将意味着我们承认人口是可以买卖的,妇女是可以买卖的。只要没有虐待,不阻止其返回原居住地,就可以免于处罚,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
郑功成指出,买卖儿童、妇女都是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都会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造成伤害。如果我们承认人口不能买卖,买卖人口是犯罪,那么就不能免除处罚,应当视情节及后果可以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取消免除处罚的规定。
陈国令委员建议,将上述规定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和前款的收买被拐儿童的处罚规定相同。被买卖的妇女大部分是农村的,没有文化,她们和儿童一样是弱势群体,应该受到很好保护。要保护这部分人,必须打击卖方和买方,双管齐下,没有买方就不会滋生卖方。因此,应该让社会认识到收买被拐妇女行为是犯罪,要受到处罚,这样有利于强化公民守法意识。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处罚,否则就容易在广大农村滋生滋长贩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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