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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进程】

凉山城市新报 2014-12-09 11:12 大字

●2010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历史条文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继续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重要论述。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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