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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救急可申请先行支付案情农民张

阿坝日报 2014-12-17 14:37 大字

没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救急可申请“先行支付”

【案情】农民张某进城后,在一木材加工厂打工。张某入厂一年多,厂方既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他上工伤等社会保险。他和几个工人抬木头时被压在原木下。骨盆粉碎,膀胱破裂,重伤住院。

加工厂的老板当时说得很好,“我们不惜‘砸锅卖铁\’,也要保障张某的治疗费用和他致残的今后生活费用”,可在给张某拿了第一次手术的费用和2万元“慰问金”后,便不再露面。

张某的家属就张某的后续治疗费用及致残后的今后生活问题曾去加工厂找过老板多次,一直都没有兑现。张某得不到很好治疗,致残回家后不能劳动。回家已是工伤事故发生的8个月后,老板不兑现承诺,张某也曾想去申请工伤认定。可有的人说“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没缴劳动保险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张某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评析】实际上,张某不但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当时在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治疗费用无果的情况下,就可以向工伤保险机关申请先行支付,请求其帮助应急救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法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这些规定同样适用单位没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没给缴社会保险的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上述劳动者因工受伤在要求用工单位支付医疗等费用无果,请求无门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向社会保险机构求救,申请“先行支付”,应急救命。

亚硝酸盐保管不善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被告人许某长期开店从事预包装、散装食品销售。2012年12月30日上午,许某在店内正准备用亚硝酸盐调配硝卤水,因一时忙碌将亚硝酸盐遗留在经营区域,店内其他销售人员误将亚硝酸盐混入白糖销售箱,售给张某某、蔡某某等人。当天下午,被害人唐某在食用张某某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1月8日,被害人蔡某某食用先前购买的白糖后,发生亚硝酸盐中毒,构成轻微伤。

【评析】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之一,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害性相当的方法。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过失。本案中,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对亚硝酸盐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将其放在食品销售区域的行为,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过失。被告人的未妥善保管行为发生在食品销售流通领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和现实的威胁,而这种威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言的,并最终导致一死一轻微伤的严重后果,该行为构成刑法上的“其他危险方法”。因此,本案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构成该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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