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特大非法猎捕猕猴案一审宣判
本报讯(廖学姚)8月5日,由金川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特大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一审开庭。经开庭审理,金川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猎捕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赵乃山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丰良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据了解:2011年冬天,被告人赵乃山(系安徽阜阳市人)、刘丰良伙同陈立业(系安徽阜阳人,批捕在逃)、闫丹(系安徽阜阳人,批捕在逃)共同在马尔康县白湾乡山林内安放了猎捕猕猴的网箱,并在该地区公路涵洞内修建了临时关押猕猴的“猴圈”,四人三个月内猎捕猕猴共计18只。后猕猴被全部装运走卖掉,赵乃山和刘丰良分别获利4000余元。2013年冬天,四人仍然采取网箱设陷阱的手段,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猕猴11只,2014年1月14日案发后,11只被捕猕猴被森林公安局放归山林。
该案庭审过程中,公诉人运用多媒体出示了全案证据材料,阐述了猕猴作为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是国家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社会价值,对维护川西北地区生态平衡,建设川西北生态保护示范区的重要作用。并详细阐明了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危害等,呼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保护环境资源意识和法制意识,爱护动物,爱护人类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该县林业主管部门也在该院的督促下,对二被告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二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愿意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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