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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开枪民警缘何引起争议

攀枝花日报 2014-05-25 04:59 大字

□董碧辉

近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警方称当街开枪击伤一名“驾车冲撞赶集群众”的男子,该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三小时后,镇雄公安就在通报中提到,“昭通市公安局对有效保护人民群众,果断依法开枪击毙犯罪嫌疑人的民警予以通令表彰”。但警方的出警处置在目击群众中引发了争议。

在公共安全事件频发的当下,一线民警配备枪支,应该能给公众带来更大的安全感。但是,另一方面,民众也有这样的顾虑,如果警察手里的枪支被滥用,是不是会造成对民众的误伤、错杀?要打消民众的这一顾虑,就要做到依法用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对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作了详细的规定:经警告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只有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时,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镇雄警方该不该开枪击毙驾车男子方某,争议的焦点在于如果不开枪击毙,是否就会造成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镇雄警方一共4次开枪,前三次基本上都是警告,第四次开枪并击毙了方某。按警方说法,显然认为方某驾车是要冲撞群众,而当地“上百”群众联名上书称,方某当时“没有危害群众安全”、“警方不应在此情况下开枪打人”。

每个人的判断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性。无论是一些群众认为方某不会危害他们的安全,还是警方认为事态已经到了必须开枪击毙的程度,都是一种主观判断。警方对开枪时机的把握来自于警察的自由裁量权,在极短的时间内要做出开不开枪的判断,在开枪击毙极易引发轩然大波的情形下,开枪是需要勇气的,但从另一个角度说,开枪也意味着你必须为那些射出的子弹负责。

为什么对表彰开枪民警的争议不能止息,不是如何开枪的问题,而是开枪以后如何做的问题。开枪击毙3小时后,即进行表彰,这么短的时间内能充分把事情调查清楚吗?由警方自己来发布本该由检察机关发布的认定,是不是也不太妥当?对开枪的评估机制,显然需要更加透明化。当地政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发现场有全程录像监控,假如检察机关把调查结果和相关的视频资料公之于众,那么争议就会小得多。 

(据《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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