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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法院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张某岁平常在

桂林晚报 2013-10-07 20:23 大字

9月26日象山区人民法院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

张某,30岁,平常在一家小店打工,因为没有文化、没有技术,收入比较低,于是张某想着去外面找点“补贴”。

今年7月18日下午4点半,张某闲逛到汽车总站后门的一家米粉店门口,看到一个单身女子萧某正在买米粉,于是张某偷偷拉开了萧某的挎包拉链,将包里一部白色手机偷走。在偷窃过程中,张某发现萧某的包里还有另外一部手机,于是准备第二次下手偷第二部手机。

这时,张某发现附近有几名像是便衣警察的男子走近他,他自以为聪明地把已经到手的那部白色手机丢弃到旁边一辆男式摩托车车筐里,但还是被公安人员识破并当场抓获。

破案后,赃物已退还给萧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

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其原有案底,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最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这一下,他才知道自己的“聪明”计划其实把自己坑得很惨。

记者阳颜通讯员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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