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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彩区人民法院撞了车不担责事后还有脸责怪保险公

桂林晚报 2013-08-06 21:00 大字

7月30日叠彩区人民法院

撞了车不担责,事后还有脸责怪保险公司没告知免责条款。

3年前,张枫买了辆轿车,并为车子投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共3年。投保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张枫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对其中的免责条款也作了说明。

前年9月,张枫将车子卖给李四,李四来到保险公司提交机动车保险批改申请书,要求将被保险人变更为自己。保险公司审查后,给李四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

几天后,李四把车借给了朋友,朋友不小心把车给撞了,还逃离现场,并喊人来顶包。

事故之后,李四来到保险公司报险,经评估,该车车损为40万元。

但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表示拒绝赔付这40万元,理由是公司与李四签订的《保险合同》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入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李四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说法,他认为保险公司未将这一格式化的免赔条款告知自己,而只是告知了原车主张枫。为此,李四来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汽车遭受损失予以赔偿。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李四向张枫购买该车时,作为转让车辆的受让人承继了张枫的权利和义务,因张枫已在保单上的投保人声明栏签名,证明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与内容向其作了明确说明,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发生了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改单确认原告李四作为被保险人继续承保义务至保险期满的确认行为,并不产生新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毋须再向李四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最后,法院驳回了李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记者谭熙通讯员陆慧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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