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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人民法院将不是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最终只能

桂林晚报 2013-08-16 20:54 大字

8月13日荔浦县人民法院

将不是自己的东西据为己有,最终只能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今年1月7日晚上10点多,陈某来到荔城镇滨江路一银行自动柜员机取钱。

刚要插卡时,他发现里面有一张信用卡未取走。通过操作陈某发现卡里有8000元,他一时起了贪欲。

陈某看四周没有人,便分两次将卡里的8000元全部取了出来。

虽然是笔意外之财,却来路不正,每天看到这笔钱,陈某都会莫名地心虚,也不敢拿钱出去花。

由于受不住心里的煎熬,4月9日,陈某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赃款追回并退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官提示,在自动柜员机上拾得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钱和在路边捡到他人所掉钱财不归还,性质是不一样的。像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已构成犯罪,遂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王欢通讯员薛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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