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社会新闻> 正文

清华教授言论遭网友炮轰 该质疑他吗?

桂林晚报 2013-07-20 21:11 大字

北京李某某涉嫌轮奸案又掀风波。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易延友发表“替李某某的辩护律师说几句”的微博,其中提到“强调被害人为陪酒女,并不是说陪酒女就可以强奸,而是说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更大;另外,即便是强奸,强奸陪酒女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性要小。”此语惹来许多网友批评。在网友的质疑下,他又改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这非但没有平息舆论,反而更激起一些网友的愤怒谩骂,易教授不禁感叹网络空间里的群体“不理性”,最后删除了关于此事的三条微博并发出了“致歉声明”。

批评老婆也别硬来!

Xianggangzaixian:请问易教授,你明不明白为什么“正义女神”蒙上眼睛?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世俗也许会看不起一个陪酒女,但在法律面前大家的权利是一样的,任何人不可以强迫别人做违背自己意愿的事情!现实中,就算是一对夫妇,如果女方不同意行房,男方坚持一样是强奸。

周炜宁:女公关女秘书女演员呢?她们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大不大?强奸她们是不是也比强奸良家妇女危害要小?把一些职业和身份主观地放在良家妇女的对立面,这是专业的水准吗?

米塞牙:陪酒女同意性行为的可能性是否更大,这不是可以凭想当然推断的。强奸陪酒女的危害性小?姑且不论人权,判断危害性大小的依据何在?

归谬法律也要区别对待吗

梁发芾:对受害者做这样的区分,就会得出下面的结论:杀死文盲比杀死教授的社会危害性小,杀死老百姓比杀死官员的危害性小,杀死老人比杀死青壮年的危害性小,杀死妓女比杀死官太太的危害性小……问题是,法律该如此区别对待吗?

alone_lonely:呵呵,强奸还分身份?那是不是强奸处女要比强奸少妇危害大?

滑稽强奸前查身份?

yingluoren:以后在发情的时候,是否需要先查明对方的身份啊?

非洲龙小白:失足妇女又没有天生的胎记,你怎么分辨出来的?如果侵犯失足妇女的刑责较轻,那么每个被侵犯的妇女都可能被定性为失足妇女!

■点评

白岩松:违反常识 冒犯公众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易的说法违反常识;2.法律是最低道德底线,法律并没对身份做界定,他的说法突破底线;3.最要命的是冒犯公众,冒犯公众比虚假新闻伤害更严重。知识分子应该管好自己的嘴。不管生活在怎样的时代,知识分子都应该以爱做最大的底色。永远对现实提出建设性意见,不被利益所绑架,做一个正方向的推动者。做啄木鸟,通过找出树上的虫子,去维护整个森林的健康,而不是喜鹊,天天说好话,于森林健康却无益。

吴法天:违背人格平等的原则和法律精神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当然也有大小,而且也能影响到量刑。但是具体到强奸罪中,强奸良家妇女和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的危害性,却无法进行比较,因为她们都遭受了犯罪分子的暴力、胁迫等手段,都被强行发生了性关系,都侵害了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在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在认定强奸罪的问题上有过这样的解答:“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害人没有孰高贵、孰低贱,只要违反了妇女的意愿,哪怕是对妓女,强奸也是犯罪。即使被害人主观感受上确实有差异,也不能成为刑法差别化定罪量刑的依据。易延友教授的错误在于他把受害人的身份作为衡量危害性大小的依据,违背了人格平等的原则和法律精神。

本报综合

新闻推荐

你不爱我了

7月17日龙胜人民法院因爱生恨不应该,何况关系并不正当。李强和周红是情侣。不过他们的关系并不是正当的情侣,而是婚...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