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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讲述“张高平案”翻案经过

桂林晚报 2013-04-06 01:44 大字

他先后5次将张高平的申诉材料寄往4000公里外的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他历时一年,调查此案关键证人袁连芳,使这一跨省制造两起冤案的“狱侦耳目”浮出水面;他鼓励张高平的哥哥张高发“砸锅卖铁也要坚持下去”,并恳请代理申诉的朱明勇律师“不要放弃”;退休前一天,他依然在写信吁请上级领导关注此案……他就是新疆石河子市检察院退休检察官张飚。

张飚不愿提及自己的名字

张飚说,冤案得以纠正,绝非一家之功,而是多地公检法系统的通力配合,其中,也不乏媒体的推动。

冤案平反后,张飚成为张高平重点感谢的对象之一,但张飚特别嘱托不要提及他的名字。

“我不希望大家过多关注在我身上,这是一名检察官应该做的,我不希望因太多曝光而把正常的工作范畴变得反而不正常了。”他对记者说。

但还是有很多网友通过当事人律师、报道记者的微博等蛛丝马迹发现了张飚,纷纷“恭喜张检察官终于可以卸下沉重的心理负担、安度晚年了!”并赞叹他是“检察官的楷模”,期望“再多些这样有正义感的司法公职人员共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张高平入狱近10个年头间,几乎与外界隔绝,他未来的路怎么走,张飚依然“很惦念”。

引起注意监狱反映张高平特难管

与其他监狱不同,新疆石河子监狱关押的大多是由司法部直接调派的刑期长、案情较严重的罪犯,且80%作案地点都在外省。

在张飚看来,张高平实在是一个“桀骜不驯”的罪犯。

2005年5月从浙江监狱调派来的服刑人员张高平用近乎偏执的方式维护着自己的清白,言行举止透露着不服管的姿态,令狱警颇为苦恼。

张高平在石河子监狱的编号是5317,可他从未报过。不仅如此,凡是涉及改造服刑人员的日常事项,如报告词、思想汇报、唱歌等等,他全不理会。按规定,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减刑,他也毫不动心。

“我是被冤枉的,不是罪犯为啥要减刑?”张高平反问道,“囚服我不得不穿,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劳动改造,我也出工,但我是为了锻炼身体,打发时间,而不是改造!”

狱警告诉他:“罪犯必须服从改造,我们是在执行高院下达的终审判决。”

张高平却执拗地拿着一沓沓申诉状给狱警讲道理:“赵作海、佘祥林都是高院下达的终审判决,但事实证明是错判,他们并没有犯罪,和他们一样,我也是被冤枉的!”在监狱,他研究各类冤假错案,写的申诉材料能装一麻袋。

2007年夏,张飚奔赴服刑人员短期劳动改造的三个泉沙漠引水工程工地现场,在沙漠腹地与张高平进行了一次长谈。那时,张飚的想法只是“稳定犯人情绪”,他没料到,了解越深入越发现,这起2003年5月发生于浙江杭州的叔侄俩“强奸致死案”疑点重重。

疑点重重张高平一遍遍地哭诉细节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货车司机张高平和侄儿张辉从老家安徽歙县前往上海送货,受熟人所托将同乡17岁少女王某捎带至杭州。次日上午,王某陈尸杭州,下身赤裸。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某,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某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某的腿,最终,王某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张辉死刑,缓期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张高平一遍遍地向张飚哭诉案发现场的细节,他提出,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某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让王某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由于距离较远,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凌晨2时许,王某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他还指认判决书在证据方面的疑点:两人“有罪供述”描述的作案细节南辕北辙;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没有直接人证、物证;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生前可能接触的亲友,但二审法院仍认定此DNA鉴定与本案犯罪事实无关。

印象深刻张高平谈到最后总会双眼发光

2005年年初,杭州出租司机勾海峰杀害大学生吴晶晶,抛尸江干区下沙,相同的作案手法和地点令张高平生疑。在浙江监狱关押时,张高平就非常关注新闻,他曾经怀疑是勾海峰杀害了王某。他向监狱申诉,但无人理会。当年5月,勾海峰被枪决。

叔侄俩在指认现场时,曾多次分别向警方提出,调取当晚卡车进出杭州城的监控录像,但警方未对是否调取了录像作出说明。

让张飚印象深刻的是,每次会谈到最后,张高平总会双眼发光地说,“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还给我清白的!”

“很多罪犯因各种原因都会提出自己是冤枉的,但多数经查证并不属实,张高平与其他人不同,他非常执著地坚持自己无罪,这也让我们对他的案件给予特别关注。”张飚说。

张飚对被冤枉的滋味感同身受,62岁的他回忆起7岁时发生的一件小事,“那年,邻居家栽种的小西红柿被偷了,伙伴告状说是我偷的,我被邻居狠狠地批评了一顿,当时,我的眼泪夺眶而出,不断地说,我没有偷,我是被冤枉的,可是没有人听我的”。

张飚说:“虽然只是几个小西红柿,但这种被冤枉的感觉我始终铭记在心,太难受了。”

接近真相“狱侦耳目”袁连芳再次出现

网上查询的一则旧闻让张飚感到震惊,该视频报道称张辉、张高平“强奸致死案”的侦破过程“无懈可击”。

2006年4月,某电视台法制频道播出“浙江神探”系列报道,其中就详细讲述了“女神探”聂海芬对张辉、张高平一案的侦破过程。报道讲述,警方“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在死者王某身上并未找到“精斑”等强奸痕迹及物证的情况下,通过调取水文资料,印证叔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2008年,“狱侦耳目”袁连芳的出现更让张飚感到蹊跷,“怎么会有两个袁连芳?”

在狱中,张高平与在新疆库尔勒监狱服刑的侄儿张辉几乎同时看到了袁连芳的报道,在当年第13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中,披露了河南浚县灭门惨案中无罪释放的马廷新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在“号长”袁连芳的逼迫教唆下作了有罪供述,在袁提示下,经数次修改,终于写出一份达到警方满意的自首材料。

随后,袁连芳摇身一变,成为马廷新案的证人。

这与张辉的经历惊人地相似,张辉在杭州市拱墅看守所羁押期间,袁连芳也是同屋“号长”,逼诱他抄写认罪材料。该案一审判决书提出:张辉的同室犯人袁连芳书面证言证实,张辉在拱墅看守所关押期间神态自若,向他详述了强奸杀人的经历。这一证言被法院采信,成为两被告人口供之外,整案中唯一直指张辉杀人的证言。

叔侄俩均怀疑袁连芳可能是配合警方办案的狱侦耳目。

煎熬等待张高平的坚定信念让人感动

经过石河子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的集体讨论研究,一致认为应该全力关注。张飚开始查验两个袁连芳是否为同一个人。由于案发地均不在新疆,同时涉及河南、浙江两地的公检法部门,使得调查取证、申诉之路异常艰难。

经全国公安人口信息查询系统查证,全国登记人口中,符合“浙江省杭州籍”、“男性”、“有犯罪记录”的“袁连芳”仅有一人。

张飚与办理马廷新冤案的河南省检察系统取得联系,获得了对方的重视和支持,需要对方调查取证的材料都会在短时间内配合调取。

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根据石河子市检察院发出的协查函找到马廷新,马从数张“大头照”里当场辨认出曾胁迫自己认罪的袁连芳,与人口登记信息中的杭州人袁连芳一致,说“烧成灰我都认识他”。

刑期两年以上的罪犯应移送监狱服刑,袁连芳为什么能多次调派外地协助公安机关工作?他究竟有没有服刑记录?

根据马廷新曾与袁连芳共同羁押在鹤壁市看守所这一线索,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检察院给石河子市检察院回函显示,经过对鹤壁市看守所2003年至2004年的羁押人员档案进行“多次查阅”,“均查无此人”。

这些疑点都更加坚定了张飚和石河子检察院继续帮助张高平申述的决心。这位正直儒雅的检察官曾告诉张高平:“你的案子我们会关注到底的!”

但遗憾的是,在2008至2011年,石河子检察院连续5次将张高平案件的申诉材料寄交浙江法院、检察院,但均无正式回复。其间,张飚还曾致电浙江省法院,对方表示已经收到材料,正在研究。

张飚说:“等待的过程是煎熬的,按道理,作为一名检察官,工作中我不应该掺杂个人的情感,但张高平身上有一种精神,他对法律的坚定信念让我们感动,我从未见过和他一样的服刑人员。”

心生蹊跷去杭州旅行重走案发路线

直至2011年年初张飚退休,这起悬而未决的冤案仍能让他彻夜难以入眠。退休后他有机会去杭州旅行,还专门乘坐旅游巴士重走了一遍张高平、张辉冤案发生时行驶的高速路线,观察了“作案地点”的现场环境,仍心生蹊跷。

与再审代理律师朱明勇短信交流时,他曾袒露心声:“我就要退休了,张辉、张高平的案子我希望你不要放弃。每到夜晚,我想起张高平向我哭诉被刑讯逼供冤案的情形,我都无法入眠……”

据了解,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重新调取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的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后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查询比对,证实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警方认定不排除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另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的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3月26日浙江高院当庭宣布张辉、张高平无罪,该院副院长庭审后向二人鞠躬道歉。再审判决书认定,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式搜集证据的情形。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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