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官者岂能逍遥法外
在京做石油化工生意的邹焰焰,自称中央某高官为自己同学,可以花钱让正厅级升副省级、副局级升正局级,以此骗得受害人王某600万元。2月28日,法院判处邹焰焰有期徒刑15年,并认为被害人因此被骗钱财不应返还。被查封的涉案资产,将变卖后依法处理。
●买官者岂能逍遥法外
这是一条刑事案件的新闻,不过,从中间却能读出许多“官场新闻”的味道来。
首先,受骗者是很大的官。按理说,已经官居正厅级的王某不会幼稚到相信一个江湖骗子的满嘴忽悠。可是他居然真相信“副省级官位”可以明码标价600万搞定!这背后起码有两个原因,一是王某在仕途上用钱搞定升迁“屡试不爽”,习惯于此道,对此深信不疑;二是对官场升迁规则很熟悉也很担心,对邹焰焰虚构“中央某高官为自己同学”的说法,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秉承了一种“钱没了还可以再有,机会没了就失去一切”的病态官场哲学。
其次,身为厅级干部的王某,买官的600万元巨款从何而来?明眼人一看就会明白,身居正厅级的王某,工资再高,要积攒600万元巨款,恐怕也得等到头发都熬白了。那这笔巨款的来源恐怕王某很难说清楚。纪检部门的缺位是明摆着的,既然邹焰焰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涉案买官的王某又怎么可以置身事外?就算法律不能制裁他,党纪就不能吗?
任何一件法律案件都彰显公平正义,“邹焰焰诈骗案”也不例外。在中央高举反腐大旗的今天,剔除公然买官卖官的恶行,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确立正确的用人导向,不妨先从惩治该案的所有涉案人员抓起,既打“苍蝇”,也不放过“老虎”。
●600万买官的勇气何在
在这个案子中,为何王某心甘情愿花600万元去买官?他这600万又是怎么来的?是什么给了他掏出600万买官并且还不怕受骗上当的勇气?
600万对于普通人来说真的是一笔巨款,可能奋斗几辈子都不够,为何王某有能力从腰包里掏出这么多钱?在相关部门没有调查之前,笔者不敢妄加揣测,但可以推测的是,王某的钱真的很多,多到让他可以用来愚弄民众、国家和法律。
买官卖官是我国明令禁止的事情,而且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根据情节的轻重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按理来说,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做出买官的决定还是要思虑再三的,那么到底是什么促使他铤而走险做出买官的决定呢?是内心的贪欲?是对未来的美好幻想?还是对法律的藐视?抑或是对世界观、权力观和事业观的扭曲解读?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也是中国官员应该牢记的第一准则。只有真正为老百姓服务,为老百姓做事,为老百姓奋斗的官员才能赢得民心,才能不断前行,才能不用600万而步步高升!
●根治买官卖官得制度来发力
买官卖官,严重败坏了干部队伍和社会风气。买官卖官者往往工于心计,善于奉迎,阿谀媚上有方,追名逐利有术,一门心思在如何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谋钱得利上,也就无暇顾及民间疾苦、人民冷暖。如果让买官卖官者混迹于我们的干部队伍中,并钻入重要岗位,窃取重权,必将导致整个干部队伍素质的下降,改变“人民公仆”的性质,使我们改革开放、振兴中华的宏伟大业在组织保障上严重缺失。
这么多年了,腐败案件没少查,贪官没少抓,不能说没有震慑力,可还是有人“前腐后继”。根本原因是没有在制度上完全杜绝这一现象。买官卖官现象,当然是应当监督和查处的,但在具体落实上,总是要打折扣。其一,管纪检的官均不是一把手,怎么能有效地监督一把手?其二,在潜规则盛行的地方,纪检的官也要买,他还去监督谁?其三,买官卖官是暗箱操作,两厢情愿,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就难免知而不查、查而不全、查而不深、查而不处。只要有漏网之鱼,就会有人出于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甚至走而无险。
所以,要根治买官卖官,还得制度来发力。古人说的“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用到今天也可以说是人民群众能让你上去也能让你下来。只有加大群众满意度的分量,才能从不许买官转变为不需买官,从不许卖官转变为无处卖官。能不能当官,要看你是否合民意、谋民利。同时,还应建立“阳光”的干部选任制度,为权力的追求者提供一条公开、有效、光明正大的“求官”通道,将选拔官员的权力交给人民。让各级官员们躬下身子,用自己的实绩向人民群众“跑官要官”,这样才能有望根除用人方面的腐败。
综合《扬子晚报》、东北新闻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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