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滑 顾客在商场门口摔伤证据显示商场未在事发地作相关提醒 法院判决商场担责六成
本报讯(记者刘毅通讯员钟勇)因雨天路滑,消费者走出商场时从台阶上摔倒致骨折。事后,消费者以商场未采取有效防滑措施为由,来到法庭起诉商场。1月8日,秀峰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2月29日上午,77岁的罗女士在微笑堂商场逛完后,从商场内行至西门出口,因雨天路面湿滑,从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上。出事后,罗女士在热心群众的搀扶下回到商场作短暂休息后返回家中,次日进入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她所受损伤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在医院实施了手术,为此支付医疗费约3.4万元。去年9月6日,经司法鉴定,罗女士所受损伤构成9级伤残。
罗女士称,事故发生后,她的代理人多次找到商场相关部门协商索赔事宜,未果。她认为商场作为服务性企业,负有保证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她摔倒的西门出门台阶属于商场的管理范围,在雨天路滑时,商场未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致使她因商场台阶湿滑而摔倒,对此,商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罗女士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法庭,索赔6.4万余元。
商场方答辩称,他们在商场西门采取了一道内门及一道外门的两道门设置,该设置对进出商场的顾客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提醒义务,西门口台阶上铺设的亦是具有防滑功能的瓷砖,不存在安全隐患,他们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次,从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来看,摔倒者有明显的踏空动作,完全系其自身疏忽大意所致。
法院受理此案后,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并进行一系列的调查。
经审理,法院认为,事发地点属于商场范围,且根据罗女士提交的相关照片证据可以看出,商场在事发地点并未张贴任何向民众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同时,商场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日另行采取了提示民众注意雨天路滑的有效措施。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商场方应对罗女士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中罗女士对其摔倒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案中商场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院对罗女士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请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商场方赔偿罗女士经济损失3.7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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