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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调解”第一案判决 凶手主动多赔偿20万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被轻判获10年刑

桂林晚报 2013-01-20 01:59 大字

[摘要]凶手主动多赔偿20万获得死者家属谅解被轻判获10年刑

被告人芦胜刚因达成刑事和解获得从轻判决。

18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刑事法庭在宣判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的同时,通过调解使得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一方面被害人家属获得了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高出20万的赔偿,一方面被告人也因其真诚的悔罪态度,获得了较大程度上的从轻判决。此案也是北京市新刑诉法实施后,“死亡赔偿金调解”第一案。

在本案中,现年45岁的芦胜刚是北京铁五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据检方指控,芦胜刚于2012年8月3日20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鼎盛酒楼”北侧十字路口西南角人行道上,因琐事与30岁的陈某发生争执,其间芦胜刚持螺丝刀刺扎陈的颈部等处。经鉴定,陈因左侧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芦胜刚作案后逃离现场,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据了解,事件的起因是由于拉黑活儿争车位而起。为了贴补家用,芦胜刚空余时间会在外面拉黑车,被害人一方则是长期在出事地点揽活儿,两人为了车位发生争执。

18日上午11点,芦胜刚被带进法庭。法官宣读了对芦胜刚的判决,认定其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决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法院依法对芦胜刚做出从轻判决的原因,是因为本案是由民间纠纷引发,芦胜刚作案后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宣判后,芦胜刚的妻子在刑事和解书上签字。据了解,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芦胜刚的妻子赔偿了受害者家属32万元。这32万基本上都是芦胜刚的妻子借来的,为了偿还这笔欠款,她将卖掉家中唯一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

■法官解案

1.新刑诉法赔偿范围减少哪些?新刑诉法不支持死亡金

法官:以前的法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规定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以及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这次刑诉法修订之后,第99条中所说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的损失或必然要发生的损失,就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但在以前的赔偿中,它是占比最大的赔偿金额。

2.为何不再支持死亡赔偿金?以往赔偿高但易“空判”

法官:在过去赔偿的数额虽然很高,但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来说经济能力都很差,赔偿数额都非常有限,而且有些家属即使想替被告人去赔偿,见到较高的赔偿数额后也望而却步,因而法院的调解工作进行得也非常艰难。结果就是,被害人家属虽然得到了很高的判决,但是实际得到的赔偿却很少,造成“空判”现象。这不利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实施,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统一,同时,对于被害人家属,也是再一次的伤害。

3.减少赔偿数额是否鼓励调解?和解金额不受判决限制

法官:是的。法律规定赔偿数额少了,国家考虑到有赔偿能力的人想赔偿,被害人又确实需要这笔赔偿,因而国家将刑事调解明确地写进法律当中。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如果是调解和解解决,赔偿范围不受判决范围的限制。例如本案,与新刑诉法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规定相比,被害人家属多得到20万左右的赔偿。对于被告人,他获得了从轻判决,如果没有达成调解,他所获得的判决会更重。

4.赔偿数额会减少多少?每案少赔30万至60万元

法官:就北京现在的标准来看,一个城镇居民被伤害致死的话,他的死亡赔偿金可能会达到60多万,农村居民也有近30万,再加上其他的项目来说,一个城镇居民最后判赔的数额可以达到七八十万,农村居民达到四五十万。然而新刑诉法修订之后,虽然每个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不一样,但死亡赔偿金是绝对不会支持的,所以就少了30万至60万左右的数额。

5.是否会出现赔偿买刑期情况?调解帮助社会关系修复

法官:刑事调解一个是体现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另一方面现实中也是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更主要的是要赢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作为法官,我们也是首先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像这个案件,双方之前素不相识,因为琐事引起互殴,事发以后,被告人本身非常懊悔,觉得对不起被害人一方,而被害人家属经济又非常困难。因此一方愿意赔偿,一方愿意接受并表示理解,这种情况,调解就不单单是钱的问题,而是社会关系修复的问题。当然如果家属不同意,觉得被告人行为非常恶劣,可以不同意调解,甚至撤销刑事附带民事索赔,因此这种以钱买刑的担心是不存在的。

6.想获得死亡赔偿金该怎么办?可向民事法庭另行起诉

法官:新刑诉法实施后,单独仅就不支持的部分起诉,民事法庭是不予受理的。如果被害人家属对调解结果不满意,他可以全案(包括物质损害)向民事法庭起诉,不要走刑事附带民事索赔。

■专家解读

新刑诉法利于防止“空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诉法专家陈卫东认为,市一中院进行这次刑事调解,是新刑诉法的一个典型体现,值得肯定。

陈卫东介绍,对于如何准确界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曾有过不同的认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法院方面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讲,提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限定在物质损失上。理由是,认为刑事案件和民事侵权不同,刑事案件除了民事赔偿外还存在刑事责任,如果过高的判决赔偿,容易造成“空判”、“执行难”,难以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而另外一种反对的声音则表态,在严重的刑事犯罪中,高额的赔偿才能更好地适应人民法院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最终,立法机关在采纳第一种意见的基础上做了一个折中,就是在规定仅限物质损失的前提下,明确附带民事诉讼可进行调解写入新刑诉法,利于受害人实际得到赔偿。

此外,陈卫东表示,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相比,刑事诉讼在立案后、审判前的时限较长,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判决作出前转移财产以逃避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例不在少数。

为保证未来判决的执行,防止空判并息诉止争,因此新刑诉法赋予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在刑事立案后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公、检、法三机关根据申请可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新刑诉法对于赔偿范围的更改,可能会促使一些受害人涌向民事诉讼起诉赔偿。陈卫东表示,实际上以前也有这种情况,被害人家属不向法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是向民事审判庭另行起诉,也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是这种情况在以前属于少数。由于判决赔偿的数额都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做出的,因此和刑诉法实施前刑事法庭所判决的死亡赔偿金不会存在差异。

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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