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境外存款罪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将从主体资格、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以及社会危害等四个方面对隐瞒境外存款罪进行系统解析,并结合现实案例,让读者大家进一步加深对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认识理解。
法条规定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主体资格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一般公民,没有特定的申报财产义务,也没有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
主观心态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境外存款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
客观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隐瞒不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国家规定申报在境外的存款,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以便国家对其在境外的收入进行监督。因此,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以违反国家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申报境外存款的特定义务为前提;如果没有向国家申报境外存款的义务,则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社会危害
隐瞒境外存款罪侵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的外汇管理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楷模。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现实案例
犯罪嫌疑人张某,曾任江苏省某县供销合作总社主任。因贪污、受贿被人举报,检察院查出他的家庭资产竟然高达2800余万,其中各类房产有18套之多,存款1千多万元,并且本人对这1千多万的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同时,侦查员还发现张某于2002年至2005年间,违反国家规定,以其妻潘某名义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内存有253.49万元港元。在每年的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过程中,张某均未如实履行申报义务,故意隐瞒其在香港有存款事实。最终被法院以贪污、受贿、隐瞒境外存款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处20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万元,予以追缴非法所得和赃款、赃物。
这一期的鸿博说反贪就到这里,在下一期的栏目中,我将继续为读者朋友们介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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