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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拒绝警方要求是理性之举 □傅达林

攀枝花日报 2012-05-14 08:59 大字

上海一名12岁孩子的母亲涉案外逃,警察提出询问要求遭到校长拒绝,可以让班主任、老师配合询问,但不能直接问学生,理由是学校不鼓励孩子揭发父母、撕裂亲情。 

或许是见惯了刑事执法强制性的一面,对于学校如此“不配合”的行为,近八成的网友表示支持,这分明体现出公共舆论保护未成年人的主流价值。也正是基于此,校长的拒绝虽然没有充分的法律根由,但却具备完全的道德正义性,故而受到公众的赞誉。 

校方不鼓励孩子揭发父母,既是立足人性的考量,也是本着教育的宗旨。不过笔者认为,在这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中,处于执法者地位的警方同样值得称道,不是直接动用公共强权向学生发问,而是事前与校方积极沟通,通过班主任完成询问,表现出对于校方意见的尊重,也体现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执法的慎重与人性化关怀。 

出于公共安全利益的考虑,有些刑事执法必须面对未成年人,向他们询问线索或取证,此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立法特意规定了特别程序。刚刚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到场,或是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这里,立法并未否定公安机关直接询问未成年人的权力,而是附加了通知监护人到场的额外条件。也就是说,本案在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直接询问。 

在法律上,公安机关有权直接询问未成年人,而学校也有义务保护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两种权力并未出现冲突或倾轧,而是相互尊重、积极沟通,在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下展开了良好合作。校方带有鲜明立场的提醒增强了警方执法的文明向度,而警方从善如流的姿态也凸显出刑事执法的谦抑美德,二者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双赢”。 

刑事执法保护未成年人,避免造成青少年身心伤害,很多时候体现在细节当中。从询问环境的布置到心理慰藉者在场再到询问的方式与技巧,都应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情绪特点,以体现“对少年一种心理和感情上的援助”。本案中,诸多的细节安排都不难让人感受到人性的价值关怀。 

很多时候,看似铁面无私的刑事执法,完全可以捎带上几分温情的面纱,即便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在执法的方式、手段与态度上,也可以呈现出更多的人性化关怀,这样做或许只是举手之劳,但传递给社会大众的却是深刻的司法文明。  

(据5月12日《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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