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状”无法让企业安全着陆
□陈尧
河南省汤阴县一家肉联厂厂区存有15吨液氨,工厂为避免这些液氨发生爆炸造成职工伤亡后担责,强令职工签“生死状”。该合同规定,“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5月13日中国广播网)。
不论这家肉联厂存在多少“安全隐患无力消除”之类的无奈,强令职工签“生死状”都像是在拿职工的生命安全当儿戏。如此冷冰无情的“生死状”,显然缺乏最基本的人文情怀和道德情操,首先在情理上就说不过去。
从法律上看,这样的“生死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无效的。一方面,签订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然而,透过“生死状”,我们看到的只有厂方的傲慢态度、强权地位和霸王意志以及对“体面劳动”、生命尊严的漠视。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该“生死合同”所规定的“如遇非单位原因引发液氨储罐爆炸,导致乙方伤亡事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明显属于“无效”范畴。
违背和谐劳动关系的“生死状”其实就是“霸王条款”、“不平等条约”。这家肉联厂试图用它来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的权利,与其说是一厢情愿、异想天开,不如说是想入非非、胆大妄为。
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面对可能存在或未知的安全隐患,厂方最应该做的是积极向当地政府反映,以此求得更可行、更根本的解决办法,而不是强迫职工签订“生死状”,把风险和责任转嫁给自己的职工。无数血的事实表明,如果公司或企业把安全生产的要求和重担系在一张薄薄的“生死状”上,其实只会让思想更麻痹、管理更松懈、行动更迟缓、防范更不力,更容易滋生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
无效的“生死状”既无法免除厂方的法定责任,更无法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过,比“生死状”更可怕的、更值得关注的是厂方“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所以,当我们对“生死状”口诛笔伐时,更应该追问铁路规划为何会距易燃易爆的液氨罐那么近,是否会引发液氨泄漏和爆炸。唯有弄清楚这个问题,“生死状”才能得到正本清源。 (据5月14日《法制日报》)
新闻推荐
据新华社合肥5月16日电(记者杨玉华)记者16日从安徽省六安市安监局获悉,5月5日发生在安徽霍邱县的铁矿井下塌陷瞒报事故责任人铜陵万通井巷建设公司驻金日盛矿业公司项目部副经理许某已被实施刑事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