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向高速公路扔塑料袋,当心也会按罪论处
编辑同志:
四个月前,我儿子在放学回家行至一座天桥时,见一辆小车从下面的高速公路经过,遂将一只塑料编织袋扔了下去,且刚好落在小车的挡风玻璃上。小车司机因突受惊吓,加之视线受阻,使小车撞脱右边护栏飞入山谷,导致车毁人亡。我儿只是出于恶作剧且年仅16岁,我们事后也赔偿了全部损失,但近日却仍被法院判处7年。这是为什么?
读者:闵菲
闵菲读者: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你儿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特征包括:采用的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人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毁损。你儿子的行为完全与之吻合:一方面,其朝高速公路扔塑料袋属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方法;另一方面,众所周知,高速公路是一个危险的区域,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毁损。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对高速公路实行封闭式管理,明令禁止向高速公路抛洒杂物。可你儿子却因出于恶作剧而置之不顾,见来车时自上而下扔塑料袋,其对不特定的人产生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不相上下,客观上也确已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后果。其次,《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是犯罪行为人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已经赔偿而免除刑事责任。你儿子自然也不例外。再次,《刑法》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你已满16岁的儿子必须承担刑事责任,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其起点刑为10年,法院最终对你儿子判处有期徒刑7年,显然已经是宽大处理了。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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