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四宗罪”需逐条解决 □成可昆
报载,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快递业已成为涉及千家万户的基础性服务行业。然而,快递业目前乱象丛生,被消费者指斥亟待整顿。(见2月14日《珠江晚报》)
快递业的“四宗罪”,我以为,是货物受损、快件丢失按运费3倍赔、先签字后给货、保价金自定。
首先是“暴力分拣”,想保货物不受损不可能。快递业发展迅速,货物多,时间短,人手少,劳动强度大,难保分拣员对每个消费者负责。
二是快件丢失只按运费3倍赔偿,使快递人员难有责任心。尽管《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称,“快递服务组织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可是“相关法律规定”到底是哪部法律规定?没有明说。
三是先签字后给货的“潜规则”,签字后发现货物被损坏,收件人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不是在运输途中损坏的,否则,快递公司不予赔偿。显然,此“潜规则”是在帮助快递公司逃避应负责任。
第四,保价金自行定,我按照1%收保价费。乍一看,信任消费者,其实暗藏许多玄机。试想你定价1万元,快递公司只收100元,一旦货物丢失,快递公司会真正赔偿?无论是“手机变石头”还是“电脑失踪”,哪个快递公司真守约赔偿?
快递业是近来发展迅速的行业,乱象丛生也是自然的。目前应建立快递服务行业保障金制度和赔偿基金,并对快递企业进行等级评定,让消费者对其进行淘汰,快递服务才会真正把消费者当“上帝”。
(据2月15日《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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