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证签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编辑同志:
2011年9月1日,因我的身份证遗失,而我的孪生妹妹又不想外出打工,我遂借用她的身份证并以其名义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我同妹妹长得很像,公司一直未能识破,还以我妹妹的身份证为我办理了工伤保险并缴纳费用。两个月后,我在下班途中被他人驾车撞伤致残,且交警部门认定为对方负全部责任。可当我要求给予工伤待遇时,社保部门却不顾我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仅以身份不符为由拒绝。请问:借用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读者:涂 茵
涂茵读者:
你的确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方面,以真实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你却用虚假的姓名和身份证代替自己的真实身份,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你隐瞒真实身份,用你妹妹的姓名、身份证与公司签约,致使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违反真实意愿作出同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意思表示,已构成欺诈。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已明确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再一方面,你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你确实是在下班途中因对方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残,表面看来当属工伤,但工伤的认定与待遇,不仅仅要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办理工伤保险及缴纳费用,且还必须以该劳动关系合法或者不属于劳动者的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为前提。而本案的劳动合同不但由于违法而无效,甚至完全是因你的过错所引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即你只能得到劳动报酬,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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