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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销售“地沟油”案追踪 □新华社记者 郑良

攀枝花日报 2012-01-04 09:44 大字

不法分子销售“地沟油”,食杂店、小吃店、快餐店、居民等数百“用户”购买。福建省寿宁县法院近日对一起销售“地沟油”案件做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刘毓恩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销售“三无”火炼油

刘毓恩被公安机关抓获前长期卖食用油,开始做的是正当生意,2008年10月,他在宁德福安市区开了一家粮油店。他说:“我那时是向上海、江苏的一些正规厂家进货,有标签、厂址、合格证明,一桶油100斤要400元左右。”

2009年初,刘毓恩经人介绍,开始向浙江瑞安市金权食品厂大量购买桶装的“三无”火炼油(即“地沟油”),他说:“这个厂是生产油渣的企业,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火炼油,这些油没有标签、没有合格证,油桶上也没有厂址,但每桶要比正规猪油便宜100元左右。”

开始时,为逃避检查,刘毓恩把这些“三无”火炼油和正规油搭配在一起卖。2010年3月,刘毓恩索性将自家经营的粮油店转给他人经营,自己租赁郊区偏远地段的民房作为仓库,私下销售“三无”火炼油。

他说:“来这买油的很多是老客户,有的直接电话订货,我给他们送过去,包括福安市区、各乡镇,周边县区等地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单位食堂经营者等。”

在福安开杂货店的毛某在法庭作证时说,2010年6月至10月,杂货店里销售的食用猪油是向刘毓恩购买的,这些油被转卖给饭店和一些小吃店;零售食用猪油的摊点小工刘某说,2010年10月11日,她经手从批发食用油的刘毓恩那里买了800斤火炼猪油。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开始,刘毓恩还多次向猪场养殖户王某等人收购从泔水中提取的“潲水油”。

公安机关查扣的收款收据等显示,仅2010年6月至10月,刘毓恩的销售金额就达61万余元。

多部门联合查处

2010年10月,宁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群众举报刘毓恩销售“三无”火炼油的线索后,立即联合工商等部门展开调查。10月19日,福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找到刘毓恩在福安郊区岩湖坂一带的一处非法销售窝点,当场查扣“三无”火炼油29桶(每桶100斤)及抽油机、油渣、收款收据等;同月30日,福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岩湖坂一带巡查时发现刘毓恩经营的另一处非法销售窝点,查扣“三无”火炼油18桶。

有关部门将查获的“三无”火炼油样品送相关单位检验,结果表明,7份样品酸价、过氧化值、丙二醛等单项或多项超标。长期食用此类油脂,会对人体造成损害。

相关报告指出,过氧化值是判断油脂酸败程度的主要指标,酸价也是判断油脂酸败程度的依据之一,油脂酸败将导致食物感观性状发生改变,引起急性食物中毒,一般症状为呕吐、腹泻、腹痛等,脂肪酸还能发生聚合作用,其聚合物的毒性较强,可使动物生长停滞,肝脏肿大,肝功能受损,尤其是高温加热且反复使用的油脂,聚合物更多,对人体危害更大;丙二醛会引起蛋白质、核酸等生命大分子的交联聚合,且具有细胞毒性。

2011年12月20日,寿宁县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刘毓恩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为了牟取个人利益,向福安市及周边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餐饮店和居民等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猪油,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刘毓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己销售的虽然是“三无”火炼油,但没有造成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法院的判决太重,他将提起上诉。

形成合力打击

福安市工商局副局长雷云声说,刘毓恩销售的是“地沟油”,严格来说,“地沟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泛指各类劣质油,通常是从泔水提炼的油,对劣质猪肉、猪内脏等加工、提炼后产出的油等,油脂酸败程度是主要检测指标。

法官指出,从案件情况看,生产、销售“地沟油”仍存在旺盛市场,一些餐馆、食杂店等为节约成本、牟取利润,批量购进“地沟油”;一些居民对“地沟油”危害认识不足,贪图便宜,主动购买。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应当形成合力。

雷云声提出,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形成部门合力。重点检查、监督那些散装油批发、销售场所,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建立购销完整台账,对于没有完整手续的销售点,追溯销售、生产源头,查处相关责任人;加大“地沟油”危害及打击生产、销售“地沟油”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远离“地沟油”,发动群众参与举报、协助打击“地沟油”行动,消除“地沟油”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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