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兵记者王南桢近日西区法院对辖内首例入户盗窃
本报讯(胡兵 记者 王南桢)近日,西区法院对辖内首例“入户盗窃”案作出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8月27日上午,李某窜至西区太平南路王某所开设的旅社附近。李某趁旅社服务员正在忙碌时,溜进该旅社,在旅社二楼寻找作案目标。李某来到王某居住的旅社房间门外,用一块铁片将该房间房门撬开,并进入房间内盗走一部诺基亚手机和床头柜抽屉内的5元人民币。2011年9月9日11时许,李某再次来到旅社准备进入盗窃财物,被王某等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2011年9月15日,经西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诺基亚“3208”型手机价值103元。
根据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即只要行为人入户盗窃,无论是否偷到财物、偷到财物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少量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区法院遂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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