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多人死亡,工伤赔偿是否相同?
编辑同志:
两个月前,我公司的一辆大巴在送员工下班回家途中,与一辆重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9人当场死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该9人均应认定为工伤并给予工伤待遇。问题在于该9人的年龄不一、工资层次不同、有城镇户口也有农村户口,各方就计算标准争执不休,故只好来信求教。
读者:郭 枫
郭枫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费用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部分。这三部分的计算,有的按全国标准、有的按统筹地区标准、有的则根据个人工资标准,因而有的相同,有的则因人而异。
首先,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应当按工亡职工死前工作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为标准。再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即应当以“本人工资”为依据。就“供养亲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综上,9名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相同的,但供养亲属抚恤金则因各自工资、供养亲属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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